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8-05 10:45:16

一、项目编号:

JH25-211221-00027

二、项目名称:

农村人居环境垃圾清运收集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2: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铁岭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院内

当事人3: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市辖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村西

四、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8日,采购人铁岭县农业农村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就农村人居环境垃圾清运收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5-211221-00027 以下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2025年4月24日,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安徽爱瑞特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6月20日,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将中标供应商更正为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林美公司”)。 2025年7月22日,我局收到铁岭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本项目中标方为林美公司,6月20日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铁岭县农业农村局于6月25日给公司去电话,要求双方签订合同。该公司因提供的车辆-胶轮钩机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无法上道路交通拍照),导致无法签合同。7月14日该公司来函,表示生产厂房因遭遇大风天气,导致厂房顶部彩钢被吹飞,主要生产设备受损,无法按招标要求完成供应,故决定放弃本次的中标资格。铁岭县农业农村局向我局提供了林美公司的《弃标函》,该函称:因遭遇大风天气,导致厂房顶部彩钢被吹飞,主要生产设备受损,无法按招标要求完成供应,故放弃本项目的中标资格。 我局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经查阅评标报告,共有4家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其中安徽爱瑞特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已被我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202510)认定中标无效,加之林美公司投标无效,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林美公司的投标文件,林美公司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响应了招标文件上述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产品说明书,未提供“投标车型带有二维条码机动车专用合格证和以往上牌后的车辆挂牌照片以及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确保能在车管所备案上牌”。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对于招标文件中关于胶轮钩机“★13.可挂交通牌照手续”的实质性要求,林美公司未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因林美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应认定为投标无效。因此,林美公司本就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我局不再对其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事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阅评标报告,共有4家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其中安徽爱瑞特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已被我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202510)认定中标无效,加之林美公司投标无效,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铁岭县农业农村局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铁岭市铁岭县财政局

202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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