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8-04 13:45:5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422-00043二、项目名称:建昌县灾后清淤砂石外运购买便携式轴重称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第十二大道10号被投诉人1:建昌县水利局地址: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13楼被投诉人2: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建昌县新区馨苑家园门市相关供应商1:辽宁创联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祝科街33-2号1204室四、基本情况2025年5月30日,采购人建昌县水利局委托代理机构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建昌县灾后清淤砂石外运购买便携式轴重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5-211422-0004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6月6日开标,6月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创联能科技有限公司。6月27日,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发起投诉。7月1日,本机关予以受理。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建昌县水利局、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谈判小组联合出具《关于建昌县灾后清淤砂石外运购买便携式轴重称采购项目情况的联合说明》确认,“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辽宁创联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制造商上海析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小型企业写成微型企业不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规定,关于投诉事项1称“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成立,并不影响采购结果。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建昌县水利局、代理机构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谈判小组联合出具《关于建昌县灾后清淤砂石外运购买便携式轴重称采购项目情况的联合说明》确认:“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货物类模板,谈判小组评标时就此问题做出过讨论,各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填写,不构成废标,不影响中标结果”。证明投诉事项2“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情形成立,并不影响采购结果。关于投诉事项3,采购人建昌县水利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建昌县水利局购买便携式轴重称用途为对运输所拍卖砂石的车辆进行计重。因砂石单价在拍卖结束后已确定,砂石价款根据测算砂石方量确定,不依据砂石运输重量计价。故本项目所购买产品仅负责进行计重,不属于车辆超限超载的称重的范围,也无需具备单价/总价计算贸易功能,不用于贸易结算范围”。通过审查核对中标商辽宁创联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上海析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析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已确认其产品属于非贸易结算用秤,同时提供了使用单位的校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序号3(3)一级目录:自动衡器、二级目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超限超载的称重,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规定,非贸易结算用秤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强检范围。故应认定中标商辽宁创联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3“提供虚假材料中标”不成立。本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采购人建昌县水利局、代理机构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谈判小组《关于建昌县灾后清淤砂石外运购买便携式轴重称采购项目情况的联合说明》、采购人建昌县水利局《情况说明》、中标商辽宁创联能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载卷作证。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综上,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昌县灾后清淤砂石外运购买便携式轴重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5-211422-00043)的投诉事项1、2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昌县灾后清淤砂石外运购买便携式轴重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5-211422-00043)的投诉事项3,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建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葫芦岛市建昌县财政局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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