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3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8-04 16:18:5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34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04-00197二、项目名称:大东区房产局机关物业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9号1-12-2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相关供应商1:沈阳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辰光街4-7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投诉人于2025年6月9日,向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项目名称:大东区房产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编号:JH25-210104-00197”中标供应商“沈阳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俊豪公司),中标金额¥404565.6元”属恶意低价竞争,不合理报价。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5年6月17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事实依据:我司于2025年6月9日送达了“大东区房产局机关物业服务”(编号:JH25-210104-00197)的质疑文件,2025年6月17日我司收到了质疑答复,现我司认为质疑答复并没有按招标需求的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客观评判,具体如下:质疑答复“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按服务需求的人员中多少人缴纳保险,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无误”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人员要求如下:1.项目经理1人要求:年龄45周岁以下,2.会服员1人要求: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3.保安员4人要求:男性,年龄55周岁以下,4.保洁人员2人要求:女性,年龄55周岁以下,5.餐饮服务人员5人(1)厨师长1人,要求:女性,年龄60周岁以下,(2)大灶厨师1人,要求:年龄60周岁以下,(3)凉菜1人,要求:年龄60周岁以下,(4)面点1人,要求:女性,年龄60周岁以下,(5)洗消1人,要求:年龄60周岁以下,6.投标单位负责费用范围:1.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统筹、法定假日加班费、工服折旧费、体检费、管理费、法定税费及保安器材费、保洁工具费等。根据如上采购需求,已经明确本项目要求岗位人员的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按照现行国家退休年龄规定,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根据此年龄规定,保洁2人、餐饮服务人员如都是女性为5人,即可以录用退休的人员最多是7人,那么其它人员6人按照年龄要求没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必须纳缴社会统筹保险的,所以质疑答复中“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按服务需求的人员中多少人缴纳保险,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无误”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同时通过这句话也可以明确判断,俊豪公司的价格之所以能低于其它供应商成为中标单位,是因为投标报价没有根据法定退休年龄为员工计算社会统筹保险,明显属不合理报价!这种行为违背了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损害了其它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诉请求:取消本次中标资格,在合格供应商中重新确定中标单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一)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大东区房产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编号:JH25-210104-00197,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5月8日,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5年5月29日,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中标人为沈阳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中标金额为:404,565.6元。2025年6月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6月16日,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2025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要求,2025年6月26日,我局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对投诉相关材料进行补正。2025年6月3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补正材料。2025年7月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7月4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大东区房产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编号:JH25-210104-00197)投诉事项的答复函》。2025年7月7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大东区房产局机关物业服业项目的投诉答复》,同日,采购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投诉书的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的主要答复内容为:大东区房产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JH25-210104-00197)于2025年5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经公开招标评审后于2025年5月2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辽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审查,评审委员会认为该质疑不成立,我中心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进行质疑回复。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机关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复核评审》,主要内容为:“经复核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报价仅设定最高限价,根据招标文件六开标及评标中27.2(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所以中标人投标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按服务需求的人员中多少人缴纳保险,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无误。”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27.2款内容为:“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二总则”24.4款内容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27,100元,共有6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平均报价为416,304.15元。另查,大东区房产局近三年机关物业服务采购合同的平均合同价款为416961.07元。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规定相较已废止的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异常低价投标的定义从“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修订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的报价”,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亦无禁止性规定。在本项目中,中标人的报价为404,565.6元,仅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平均报价2.8%,低于项目最高限价5.3%,低于采购人近三年机关物业服务采购合同平均价3%,上述偏离程度均处于合理范围内。评标委员会未认定中标人报价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二)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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