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7-30 15:06:2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2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600-01847二、项目名称:丹东新闻综合频道地面数字覆盖设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邦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北井子镇孙家屯村广河沟村民组被投诉人1:丹东市融媒体中心(丹东日报社、丹东广播电视台)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山上街111号被投诉人2: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江山街87-8四、基本情况2025年6月19日,采购人丹东市融媒体中心(丹东日报社、丹东广播电视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新闻综合频道地面数字覆盖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600-01847,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6月24日,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均指2025年6月24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6月2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5年6月26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6月3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1.标准设定的合理性:本项目采购的地面数字覆盖设备关乎丹东新闻综合频道的稳定运行,在项目实施运行和使用过程中,各类故障的及时处理至关重要。应急方案中的故障处理流程、备品备件储备以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直接影响设备故障时的应对能力和恢复效率。因此,对这些方面提出“全面清晰,及时可靠,备品备件充足,技术支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要求,是基于保障项目稳定运行的实际需求,并非主观随意设定。2.层次划分的必要性:将应急方案划分为四个层次进行评分,是为了对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合理区分。不同层次的设定,能够反映出方案在满足采购需求程度上的差异,从而筛选出最能保障项目稳定运行的供应商。例如,得6分的方案需能完全满足且优于招标要求,意味着其在故障处理流程的高效性、备品备件的充足程度以及技术支持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表现卓越;而得分较低的方案则在某些方面存在欠缺,这与实际项目实施中不同方案对项目保障程度的差异是相符的。3.评审专家的专业性:本项目评审专家均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严格抽取,他们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项目评审经验。在评审过程中,专家会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对各供应商的应急方案进行客观评审。尽管评分标准在文字表述上可能存在一定模糊性,但专家能够基于专业素养对方案进行合理评判,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应急方案”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为:“针对本项目实施运行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故障所编制的应急处理方案,具体包含但不限于故障处理、备品备件、技术支持等。1、故障处理流程和措施方案全面清晰,及时可靠,备品备件充足,技术支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能完全满足且优于招标要求的得6分;2、故障处理流程和措施方案完整,备品备件充足,技术支持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欠缺的得4分;3、故障处理流程和措施方案完整,备品备件、技术支持具备但不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4、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的方案差不得分。”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依据前述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投诉事项1所涉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采用了“全面清晰,及时可靠”“完整”“不全面”“有针对性和可行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欠缺”“无针对性和可行性”“完全满足且优于”“不满足”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作为量化指标。因此,上述评分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前述法律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1.方案要求的明确性:项目实施方案涵盖人力资源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工程施工安全保证计划、文明施工保证计划、验收计划等多个关键方面,这些都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要素。要求方案“科学、合理、完善、针对性强”,是基于项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能够合理安排项目资源、有效控制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而针对性强则要求方案能够紧密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项目能够按照预期目标顺利推进。2.层次划分的合理性:将项目实施方案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评分,是对不同方案质量的合理区分。得7分的方案需科学、合理、完善且针对性强,能够充分满足招标人需求,表明该方案在各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对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具有高度的指导价值;得4分的方案比较科学、合理、完善、针对性强,能够满足招标人需求,说明该方案在大部分方面符合要求,但可能在某些细节或特定方面存在一定提升空间;得1分的方案部分合理,与实施方案内容部分符合,意味着该方案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无法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这种层次划分与实际项目中不同实施方案对项目保障程度的差异相契合。3.评审过程的严谨性: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会对各供应商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他们会从专业角度出发,对方案中的各个要素进行评估,包括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施工进度安排是否科学、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是否有效等。通过严谨的评审过程,确保对每个方案的评价客观公正,不受主观因素的过度影响。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为:“实施方案内容要求包含:人力资源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工程施工安全保证计划、文明施工保证计划、验收计划等。1)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完善、针对性强,‘方案内容要求’全部包含;能够充分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得7分;2)项目实施方案比较科学、合理、完善、针对性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得4分;项目实施方案部分合理,及与实施方案内容部分符合的,得1分。”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依据前述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投诉事项2所涉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采用了“科学、合理、完善、针对性强”“比较科学、合理、完善、针对性强”“部分合理”“能够充分满足”“能够满足”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作为量化指标。因此,上述评分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前述法律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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