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LNZCTS-2025136)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7-29 17:20:28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LNZCTS-2025136辽宁医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7月22日,你单位对辽宁省肿瘤医院、大连东大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辽宁省肿瘤医院采购沈抚院区放射防护用品项目、JH25-210000-00849)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厅认为: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39.3质疑”“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七确定中标”“39.质疑与接收”“3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线上或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经查,你单位分别于2025年7月7日、2025年7月11日两次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两次质疑事项均针对中标结果提出。你单位关于中标供应商不具备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投诉,与第二次质疑,即2025年7月11日质疑相对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已要求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重复质疑违反前述规定,为无效质疑。在本案中,你单位已于2025年7月7日针对中标结果提出一次质疑,2025年7月11日再次提出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属于无效的重复质疑。因此,你单位关于中标供应商不具备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投诉,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辽宁省财政厅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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