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7-15 15:05:5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4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381-00032二、项目名称:北票市老年养护院内部设施设备购置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哈尔滨曼先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第十二大道10号被投诉人1:北票市民政局地址:北票市台吉大街305号被投诉人2: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票分中心地址:北票市人民路3段22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钜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奥岭街201号2单元4层2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025年5月12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在投诉答复中提出,投诉人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已经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投诉人是否具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待商榷。相关供应商提供了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截图作为作为证明材料。该截图显示:2025年4月22日,大城县财政局公布处罚信息,投诉人因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人资格,于2025年4月15日,被大城县财政局作出“罚款322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供应商提供网站截图内容真实。经查询辽宁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04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依据前述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投诉人已经被大城县财政局作出“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因此,投诉人不具有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成交结果不损害投诉人的权益,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朝阳北票市财政局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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