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6-19 09:11:0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4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22-00027二、项目名称:盘山县高级中学智慧教学课堂平台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怡隆(沈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24号(2-5-2)被投诉人1:盘山县高级中学地址:盘锦市盘山县被投诉人2: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北大街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不接受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投诉事项2:不接受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投诉事项3:不接受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投诉事项4:不接受针对投诉事项4的回复投诉事项5:不接受针对质疑事项5-8的回复投诉事项6:不接受针对质疑事项10的回复投诉事项7:不接受针对质疑事项11的回复投诉事项8:质疑回复函存在采购人盘山县高级中学为了让项目强行开标谋求非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回复,绕开本项目真正采购代理机构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的行为,这样依据质疑回复函投诉到盘山县财政,实则盘山县财政无权对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的回复内容进行处理!请求:1、修改本次不合理参数。2、确保论证后的技术参数及相关资质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不能为希沃量身打造。3、我司已经有大量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能够满足此参数的只有希沃品牌一家,如真的有证据能够证明质疑参数逐条满足3个品牌,请采购人在财政监督下一一拿出证据。4、强制节能,明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5、如提供希沃的围标品牌,我司将直接向纪检检查部门实名举报的同时,申请行政复议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1、投诉事项一:《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第12条明确了投标人(中标人)在后期维护中承担主要责任。在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供方(投标人/中标人)应对货物提供售后服务,包括试运行期的问题处理、初验和终验工作、保修期间的产品维修和更换、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替代产品、免费升级方案和服务等,并且在保修期结束后,仍需继续提供部分服务。该项目涉及多个设备和系统的集成,智能交互终端、智慧教学系统、视频展台、照明设备等,投标人(中标人)作为项目的整体实施者,熟悉整个项目的架构和设备之间的协同工作关系,能够更好地从系统集成的角度提供全面的后期维护服务,确保各个设备和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稳定性,保障智慧教学课堂平台的整体运行效果。需要供应商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则有助于在面临各种可能的干扰和风险时,保障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行,减少因意外事件导致的项目中断或延误风险,这对于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至关重要。因此将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证书作为加分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2、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4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非“★”项数量超出合理负偏离项数量上限,则剩余负偏离项的扣分无法覆盖,导致分值设置未能完整反映全部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故该设置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强制性要求。另外,财政部第七百一十六号信息公告就是这样的情形,也被认定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二成立。3、投诉事项三:盘山县高级中学智慧教学课堂平台项目是一个综合性的教育信息化项目,需要供应商具备全方位的服务能力。整体方案、售后方案、供货及集成方案、培训方案四个方面涵盖了项目从规划设计、实施交付到使用维护的全过程,与项目的实际需求高度契合。且该部分清晰描述了具体的评分标准,所有参与的供应商都按照此标准评分,所有的分数均由评审专家评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不成立。4、投诉事项四、五:招标人提供市场调研材料,至少有个3个品牌产品可满足参数要求,怡隆公司投诉的参数并非仅针对希沃品牌量身定制。因技术参数涉及企业隐私,不予公开。告知投诉或质疑人满足的品牌将影响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另外,依据《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四条规定,如仅有希沃一个品牌满足,将导致项目废标,故投诉不成立。5、投诉事项六: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在文件中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为了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议在相关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6、投诉事项七依据《财库〔2019〕19号》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招标文件中的智能交互平板不属于上诉清单中所列举的强制节能产品,故投诉不成立。六、其他补充事宜综上,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明确修改,并修改“技术指标符合性”分值。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盘山县财政局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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