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6-19 09:09:3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3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22-00027二、项目名称:盘山县高级中学智慧教学课堂平台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盘锦展亿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盘山县新县城创业大夏被投诉人1:盘山县高级中学地址:盘锦市盘山县被投诉人2: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北大街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投诉方针对回复函中作为处理结果、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不认可,认为本证明材料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纯粹为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希沃品牌参数和多项不合理评分推卸责任的行为表现!盘锦市公共交易采购中心只是采购文件的编制单位,并非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出具这份回复。投诉事项2:投诉方针对回复函中作为处理结果、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不认可,相关专家是由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充当真正的技术评审专家,不具备技术评判能力!投诉事项3:投诉方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不认可,在已经承认没有规定本项目是否针对中小企业招标的情况下,依然说明质疑不成立,且不出更正说明;同时应该强制节能却依然坚持不强制,为希沃的陪标品牌参与本项目助力!投诉事项4:投诉方针对质疑事项2-16的回复不认可,既然回复word文档中写明随时供质疑公司查阅,为什么不能按照质疑的请求,将逐条质疑满足的品牌+型号还有证据作为质疑回复的附件一并给质疑方,还要质疑方自己去查阅?同时质疑的就是希沃独有,回复函中却让投诉方提供其他品牌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相关证据?如果有,那质疑方还质疑干什么?!并且针对质疑事项7内置电脑的配置参数不合理没有进行任何回复!投诉事项5:投诉方针对质疑事项17的回复不认可:本条质疑的核心问题是属于投标人的商务部分,而非产品提供商的技术部分,这一质疑点没有任何回复!没有400电话,手机、座机也依然可以24小时支持;中标后提供的服务的是中标人,而非厂商,要求厂商驻地工程师,明细是排斥中小企业的行为!同理,中标后要求厂商出具售后服务保证原件,明显是不合理的。投诉事项6:投诉方针对质疑事项19-22的回复不认可,质疑方已经给出智能笔希沃独有证据,既然回复word文档中说其他品牌满足,为何不给出品牌举证?针对质疑文件中集控软件希沃独有的材料仅以数量说明,没有任何具体参数论证的回复?一体化教学设备和教学平台作为一项,数量不同,分明就是两个产品,为什么不能分开成两项,且教学平台并无相关具体参数,对此问题为何没有任何正面回复?投诉事项7:投诉方针对质疑事项23-25的回复不认可: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与产品采购后的实际使用效果不相关,且投标人并不生产产品,不应作为加分项;技术指标符合性除灯外完全指向希沃,且扣分项有180条,远超根据赋分实际的50条三倍不止,对此没有任何正面回复;对于整体方案中包含售后、集成、供货部分重复赋分和没有解释清楚诸如什么情况是“简单笼统表达不清,阐述不合理、阐述不完善,内容偏差和表达模糊不清”没有任何正面回复。投诉事项8:根据word回复及PDF回复函内容,投诉方不知道应该向具体哪一级财政投诉,同时也不知道本项目具体是哪一级财政负责处理,没有依法明确处理部门且存在几方互相推卸责任、怠政、懒政的严重情况!还是因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心知肚明本项目就是为希沃量身打造,因此才想尽一切办法规避责任,故意给出两不管模棱两可的结果。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帮助希沃品牌中标,无所不用极其,想尽一切办法规避风险强行开标。同时在参数及评分办法中,存在多处设置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之处。1.请根据《94号令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在未处理好本投诉前,暂停采购活动,如开标及公示中标、签订采购合同、供货、验收等2.请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请财政进行调查取证及组织质证。给出逐条满足的3个品牌+型号,及所有质疑参数满足的逐条证明材料。并协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整体项目之间希沃品牌及其背后的投标方与采购人是否有权钱交易等不合法行为!并请财政部门根据本投诉函及质疑函、质疑回复函举行投诉回复听证会或者双方复审来处理本投诉,确保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重新论证参数及评分。3.废弃本次项目采购参数和招标办法,重新出具各品牌均可以参加的参数及评分!投诉人保留向上级财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也保留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的权利!五、处理依据及结果1.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5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的规定,采购人为质疑答复主体。本项目采购人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并加盖公章,该答复函无不当之处,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投诉人所称“在《展亿商贸回复》这份word文件中,最后落款的是有两个单位,其一是作为采购人的盘山县高级中学,第二是盘锦市公共交易采购中心”一事,在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中未发现上述word文件。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2.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9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及第52条第3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的规定,配合采购人答复质疑的专家均应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2025-003》,要求采购人于2025年6月17日前就该投诉事项向我单位提供所需资料,截止2025年6月17日止我单位未收到采购人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专家均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故该投诉事项成立。3.投诉事项三:(1)中小企业采购标注问题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切实保障公平竞争的通知》(辽财采〔2024〕130号)及《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规定,辽宁省明确要求采购文件需严格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明确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其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需明确预留份额具体措施;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注适用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形和原因。鉴于上述规定,为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明确本项目是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2)节能产品强制采购问题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包含计算机设备、液晶显示器等24种产品,未明确提及交互智能平板。但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需求》的辽宁省触控一体机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已明确将触控一体机列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鉴于交互智能平板与触控一体机在功能和形态上高度相似,且辽宁省上述框架协议项目已将同类产品纳入强制节能采购范围,为确保政府采购标准的统一性,本项目采购的交互智能平板应参照执行相同的节能标准。关于该项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2025-003》,要求采购人于2025年6月17日前就该投诉事项向我单位提供所需资料,截止2025年6月17日止我单位未收到采购人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的交互智能平板与触控一体机存在显著差异,且不适合按照强制节能产品采购。因采购人未提供有效证明,为维护采购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明确交互智能平板的强制节能采购要求。故该投诉事项成立。4.投诉事项四:(1)质疑答复函内容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5条及《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质疑答复应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以附件形式上传系统。因采购人2025年5月16日出具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第四项“审查及答复”部分,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方面仅简单注明“见证明材料”,并未呈现具体内容。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2025-003》,要求采购人于2025年6月17日前就该投诉事项向我单位提供所需资料,截止2025年6月17日止我单位未收到采购人提供证据。故该项投诉成立。(2)参数唯一性及其他品牌满足情况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采购人在设置采购参数前,应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不同品牌产品的情况,以保证参数设置符合市场实际,具有普遍性,避免出现参数具有唯一性,从而限制供应商竞争的不合理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2025-003》,要求采购人于2025年6月17日前就该投诉事项向我单位提供所需资料,截止2025年6月17日止我单位未收到采购人提供证据。故该项投诉成立。(3)质疑事项7的回复问题针对该质疑事项,采购人2025年5月16日出具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第四项“审查及答复”部分,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同样仅简单注明“见证明材料”,并未呈现具体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2025-003》,要求采购人于2025年6月17日前就该投诉事项向我单位提供所需资料,截止2025年6月17日止我单位未收到采购人提供证据。故该项投诉成立。5.投诉事项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禁止的是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以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行为。而“全国24小时免费400电话保修、区域化驻地技术工程师专线保修”这一要求如果是基于采购项目的实际使用和维护需要,旨在确保采购产品或服务在质量和售后保障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且该要求能够公平地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非专门为指向特定供应商或排斥某些供应商而设置,那么是合理且合法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正式供货时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证原件,此要求不是作为评审因素而是作为采购人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的一种手段。该项要求发生在成交供应商正式供货环节,是为了进一步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资格要求也不属于评分办法里面的内容,不影响投标环节的实质性响应条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6.投诉事项六:(1)智能笔、集控软件参数唯一性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采购人在设置采购参数前,应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不同品牌产品的情况,以保证参数设置符合市场实际,具有普遍性,避免出现参数具有唯一性,从而限制供应商竞争的不合理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2025-003》,要求采购人于2025年6月17日前就该投诉事项向我单位提供所需资料,截止2025年6月17日止我单位未收到采购人提供证据。故该项投诉成立。(2)一体化教学设备项下采购教学平台和一体化平台底座问题采购人将一体化教学设备项下的教学平台和一体化平台底座列在一项中,其中参数1-5系教学平台的参数要求,参数6-7系一体化平台底座的参数要求,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教学平台无任何参数的问题。至于采购数量据采购人陈述数量不同是根据学校教室布局、教学设备配置规划等实际情况确定。该设置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7.投诉事项七:(1)针对质疑事项23,采购人在评分细则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并未限定业绩需来自特定行政区域,也未指定特定行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评分细则中“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得2分,少一张证书扣1分”的要求,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2)针对质疑事项2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4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非“★”项数量超出合理负偏离项数量上限,则剩余负偏离项的扣分无法覆盖,导致分值设置未能完整反映全部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故该设置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强制性要求。该投诉事项成立。(3)针对质疑事项25,本项目三项方案(整体方案、售后方案、供货及集成方案)的评审内容分别针对项目不同阶段和方面,且具体评审因素不同。同时,评审因素符合细化量化的法定要求。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8.投诉事项八: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6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及第17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本项目接受投诉的财政部门为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对应的本级财政部门,投诉受理主体资格明确,不存在界定不明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六、其他补充事宜综上,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明确修改。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盘山县财政局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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