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6-16 15:28:4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4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200-00166二、项目名称: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奖励商品粮大省重大病虫害防控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609室被投诉人1: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0号被投诉人2:辽宁华鑫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凡河镇铭邦上品小区19-6号门市相关供应商1: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迎宾路1-9号4门四、基本情况2025年3月18日,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委托辽宁华鑫招标有限公司就“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奖励商品粮大省重大病虫害防控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1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过程损害其合法权益,向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递交质疑函,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于2025年4月27日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奖励商品粮大省重大病虫害防控项目结果公告未公布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排序及详细评分明细,包括技术分、商务分、价格分等具体得分情况及扣分依据,导致我单位无法全面了解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合理性。投诉事项2:我司的得分过低,我司质疑评审专家未公平公正评分或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投诉事项3:评审专家对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认定错误或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投诉事项4:评审专家对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认定错误或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投诉事项5: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产品骗取中标。投诉事项6: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参数骗取中标。投诉事项7: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参数骗取中标。投诉事项8: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参数骗取中标。投诉事项9: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参数骗取中标。投诉事项10: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数据(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1:中标单位沈阳尚雅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数据(山东丰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查,以上第1-9项、第11项投诉事项为已质疑事项,我局已受理。第10项投诉事项未提起过质疑,我局不予受理。2025年5月8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辽宁华鑫招标有限公司发出了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及投诉书答复通知书。同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通知其暂停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奖励商品粮大省重大病虫害防控项目采购活动30日。在法定时间内,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看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标公告、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我局进行调查和评审研究后,认为投诉事项1没有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我局进行了调查和评审研究后,我局认为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经查看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中标人的投标材料,我局进行调查和评审研究后,我局认为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证明材料发现,投诉人除提供了案涉公司网页显示的相关产品参数的查询结果外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中标人提供了相关产品生产厂家山东丰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产品参数的情况说明。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分别向山东丰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并分别于6月11日及6月13日收到以上2家生产厂家的回复。根据山东丰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我局认为投诉事项5-9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投诉事项5-9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0:经查质疑函,投诉人未针对该投诉事项10提起过质疑,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关于投诉事项11: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中标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现,中标单位提供了山东丰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2023年、2024年审计报告及山东丰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声明函,我局经评审研究后,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投诉事项11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投诉内容和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和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8、9、11。2.不予受理投诉事项10。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当事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岭市财政局2025年6月16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