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30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6-11 17:06:1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30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04-00046二、项目名称:大东区委区政府安保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腾顿(辽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地址: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四、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大东区委区政府安保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104-00046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表述不准确,采购需求设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系列法律法规。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的人员要求设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不明确,采购需求设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系列法律法规。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中未载明收到质疑函的日期。投诉请求: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虽可设特定条件,但不能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也明确了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的多种情形。本项目术语使用及业绩要求问题,违反了这些规定。请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明确服务范围和技术要求,规范术语使用,并合理调整业绩要求,以保障公平竞争。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除特定工种外,不得因性别拒绝录用或提高标准,本项目保安岗位不属此类,性别限制违法。《就业促进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反对不合理年龄限制,本项目年龄限制与这些规定相悖。请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重新评估人员要求,去除不合理的性别、年龄限制,确保符合法规政策。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强调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本项目保密协议和履约期限问题违反该规定。在消防管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消防监控室人员持证上岗是强制要求,本项目未明确此要求存在不足。请财政部门应责令采购人明确保密协议范围,统一履约期限表述,明确消防监控室人员资质要求,完善采购需求。关于投诉事项4:由于《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中未载明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请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改正。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关于采购需求中“安保”“保安”表述是否存在采购需求不清楚的问题,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内容可知,保安服务并非单一的人力保安服务。其次,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部分已经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需求作出了具体描述,故招标文件中“安保”“保安”相关内容表述不会导致投标人对服务需求的理解产生歧义。关于评审因素中“企业业绩”部分设置问题,该评审因素内容为:“投标人提供2021年至今签订的非住宅类保安服务项目合同,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14分。未提供不得分……”。“保安服务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19种有名合同之一,故该类合同的概念及命名均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在该评审因素中不包含类似业绩且未明确“保安服务项目合同”系指合同类型要求还是合同命名的情况下,对于命名并非“保安服务项目合同”的项目类似业绩合同能否得分存在歧义,可能导致供应商虽提供类似业绩但因合同名称原因无法得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关于人员要求中限制岗位人员性别的投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本项目中的保安队长、保安副队长、保安队员三个岗位均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故本项目中三个岗位人员性别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关于人员要求中限制岗位人员年龄的投诉内容,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保安队长及副队长负责事项的描述,其主要工作内容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以及与采购单位的沟通工作,工作内容以脑力及沟通劳动为主,故要求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保安队员负责事项的描述,结合项目保安人员的职责范围的要求,保安队员主要工作内容为指定区域内的安保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保障工作,对体能、反应速度确有一定要求,但无法证明保安队员的年龄要求与这些任务存在直接关联且50岁以上的保安队员无法通过培训、辅助工具等方式完成同等工作任务,故要求保安队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综上,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故应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以附件或说明等其他形式,对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或主要内容进行释明。同时,履约期限内容中将“满足甲方服务需求”作为采购人续签的条件,存在客观、量化程度不足的情形,在本项目履行过程中确存在理解发生争议的风险,应当调整。关于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中“履约期限”与“合同履行期限”不一致的投诉内容,本项目在2025年4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对“合同履行期限”内容修改后,两者内容已经一致。而更正招标文件的时间早于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及提出质疑的时间,故该投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故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上岗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实质性要求。综上,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被投诉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中未载明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违反上述规定。综上,投诉事项4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4成立。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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