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003)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6-03 14:57:11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003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25年5月30日,你单位对海城市城乡管理事务中心、辽宁强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海城市2025年五一亮化采购项目、JH25-210381-00758)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5月13日20:20:23上传《政府采购投诉书》,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001)。你单位于2025年05月13日15:53:30,2025年05月27日22:04:51又两次提出质疑,两次质疑以“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的,供应商多次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的情形”的理由被退回。两次上传《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内容一致,同一投诉事项我局已经作出投诉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鞍山市海城市财政局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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