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6-03 12:51:0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3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900-00431二、项目名称:阜新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警监测指挥系统工程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橙视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工路30-613被投诉人1:辽宁省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地址:阜新市中华路东28号被投诉人2:鼎正全咨项目建设发展(辽宁)有限公司地址:阜蒙县文化路155-3门四、基本情况2025年4月8日,采购人辽宁省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鼎正全咨项目建设发展(辽宁)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阜新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警监测指挥系统工程(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900-0043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17日,鼎正全咨项目建设发展(辽宁)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与投诉内容无关。。2025年4月1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4月16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4月16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5年4月17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4月24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系针对项目预算提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范围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投诉事项1系针对项目预算提出,项目预算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以提起投诉的范围。因此,投诉事项1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2第一部分此部分投诉与投诉事项1相同,均系对项目预算提出的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2第一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第二部分内容,即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部分特定资格要求提出的投诉。经查阅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内容为:“(1)供应商须具备[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3)供应商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投诉事项2第二部分内容涉及工程承包资质及工程专业人员资质问题,为查明相关事实,2025年4月27日,我局向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协助调查函》,请求其协助核实投诉事项所涉及的特定资格要求是否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适应。2025年5月20日,我局收到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函,回函称本项目非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在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范围内。为进一步调查投诉所涉事项,2025年5月28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2第二部分内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为:经查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无论具有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还是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均可完成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因此,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须具备[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既包含机电工程相关内容,又包含智能化(通信与广电)相关内容,供应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无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还是具有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均与本项目的服务需求相对应。因此,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3)供应商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第二部分内容所涉及的特定资格要求,均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相关特定条件,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第二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第二部分内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组织论证所需时间,共1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第一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第二部分内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市财政局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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