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5-07 09:35:3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3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03-00207二、项目名称:采购兴隆台区学校和幼儿园饮水机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被投诉人1: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4号被投诉人2:中权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16号四、基本情况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就采购兴隆台区学校和幼儿园饮水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1103-00207,以下简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2月24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2025年3月5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3月11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3月13日,投诉人因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2025年3月14日,我局受理投诉。2025年3月15日,我局发布暂停项目通知书。2025年3月25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4月7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函》。投诉事项1:标书中“第三章货物需求”中设置了需要提供样机校核或演示的4项内容可以凭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该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在确定采购需求(饮水设备技术参数)时,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学校师生持续用水的需要,按可能出现的多种场景,对技术参数进行了科学周密的推算,并根据推算的结果对市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查。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所标注的“★”条款为重要指标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求相适应,不属于资格要求。由于现学校和幼儿园楼龄普遍较长,楼内电源均为220V/50HZ,若采购更高电压要求的饮水设备会涉及电源改造和增容等情况,造成项目成本增加及延误使用;教学楼内原设计标准没有饮水机位置,且走廊较窄,安装饮水机位置受限。为保证学生饮水安全,节约成本和减少安装空间,特设置“1、出水方式;2.功率/电源;4.外形尺寸(mm)”3项参数为重要指标。经过市场调研发现新泽泉、威可利、碧涞、碧之滢、智水源、奥丽等多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情况,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我局向被投诉人1发布调查取证函,被投诉人1向我局作出了回复,说明了该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定价是结合设备及耗材成本构成、市场调研、服务内容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节约、功能、质量、实用等多方面因素定价。饮水机货物预算价格为为307.48万元,五年服务预算价格为237.3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相关规定,饮水机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码为A02061818,饮水机服务没有找到相应编码,而且货物价格占56%,占比更高,该项目可以确定为货物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相关规定,被投诉人1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最终确定了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投诉人1在采购需求中明确了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等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五)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和3不成立,该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市兴隆台区财政局2025年5月7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