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0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5-06 10:27:5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0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5587二、项目名称: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船燃油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中油海陆超越能源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楼亭街295号被投诉人1: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宾馆路48-3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东港路128号四、基本情况2025年2月20日,采购人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船燃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600-05587,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3月17日,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3月1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3月2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3月2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5年4月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4月10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5年4月12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5年4月14日,采购人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阅质疑函,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共提出了三项质疑事项。其中,仅质疑事项1与投诉事项相关。质疑事项1的具体内容为: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违反《国家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由量身定制的嫌疑,使得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中标。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根据《国家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同时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应当各自具有自己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以便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总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分公司的危化证,分公司的许可证仅限分公司使用,总公司不得直接借用。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石油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以及下属加油站都分别各自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总公司以自身名义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或签约,将被法人定为“出借”、“无证经营”或“资质挂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危化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合规性,防止因资质不全而引发安全事故。经国家应急局管理网站(https://www.mem.gov.cn/fw/cxfw/)-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询(https://whjy.mem.gov.cn/#/licenseSearch),查询不到相关供应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相关供应商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标,并下属分公司的危化证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已发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以及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已发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结合投诉人质疑函、投诉书的相关内容,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共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提起投诉,其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内容:投诉人针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其认为相关供应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满足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关于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即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提起投诉,其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经查阅质疑函、投诉书,投诉人于2025年2月24日获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5年3月18日提出质疑。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人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自2025年2月24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3月5日前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5年3月18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质疑期限。因此,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未就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即投诉人针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其认为相关供应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满足本项目的资格条件。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内容为:“……(2)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一、资格证明材料”“1.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公司持有”,相关供应商提供了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渔港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渔港加油站是相关供应商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为“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分支机构“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渔港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满足本项目的资格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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