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4-29 09:55:34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SXZCJC-2025006)

一、项目编号:

JH24-210106-00146

二、项目名称:

沈阳市第一五八中学食堂服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市第一五八中学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中路72号

当事人2:辽宁金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B1101、B1102、B1103、B1104、B1105、B1106

当事人3:沈阳国字菜篮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25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4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9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4年9月29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4年10月18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国字菜篮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关于有关本项目的举报书,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举报事项1部分成立,举报事项2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经核实,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 1.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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