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XBZCCLJD-202500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4-29 09:22:4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XBZCCLJD-2025002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22-00116二、项目名称:新宾满族自治县2024年能力提升项目(网络、广播、监控)第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新锐星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央大街44方块供电部3号楼2单元503号被投诉人1: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23号被投诉人2: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新宾镇兴京街28号四、基本情况经我局调查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现就投诉事项处理说明如下:?需求参数及技术加分设定:本次项目需求参数和技术加分依据实际使用与日常工作需求设立,符合采购人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条件的法律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未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技术兼容性:当前网络采用以太网技术协议,华为、华三、锐捷等众多主流厂商均有适配产品,不同厂商相同技术路线的网络设备可实现互联互通。项目未要求所有参数选用同一家厂商,仅需满足采购人需求及互联互通标准,未设置不合理技术壁垒,符合政府采购促进竞争的要求。?功能证明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功能截图和检测报告作为产品功能佐证,目的在于确保采购产品满足实际功能需求,属于合理的履约能力审查方式,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构成排他性条款。?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经评审我局认为: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客观证据证明技术加分项存在倾向性,其主张均为主观判断,缺乏支持投诉事实的有效证明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综上,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驳回投诉”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2025年4月29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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