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4-28 10:50:5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13-00018二、项目名称: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厨管家(辽宁)食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太街15-2号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教育局七星幼儿园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相关供应商1:沈阳市沈北新区鑫盛京麒麟生鲜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地址: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65-3号2、3、4、5门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依法中标无效,顺位评分第二名中标。事实依据:1.投诉人质疑的主要点是相关供应商未按照格式填写,并请求重新审查中标供应商格式填写是否正确,实际质疑回复却是经询问,相关供应商未更改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是笔误造成的文字性错误填写。并未重新审查,但是事实是相关供应商填写错误。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给出审查标准:资格审查表中第11条审查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审查标准为: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相关供应商事实并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格式填写,投诉人在质疑时上传附件为中标供应商盖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论什么原因,企业名称写成了项目名称并不符合资格审查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核心,格式错误,无投标资格。顺位评分第二名中标。投诉事项2:怀疑相关供应商与甲方存在行贿受贿行为。事实依据:在投诉人质疑期间,相关供应商与投诉人法人进行了沟通及交流,录音内容,相关供应商陈述事先与甲方沟通以及内定他为供应商及中标的过程,怀疑相关供应商与甲方存在行贿受贿行为,请求纪委进行调查。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投诉请求:请求重新审查相关供应商格式填写是否正确,请求财政局对数据进行核查,怀疑中标供应商数据作假。如核实,应对相关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请纪委进行调查相关供应商。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教育局七星幼儿园(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双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5-210113-00018,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3月7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2025年3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市沈北新区鑫盛京麒麟生鲜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025年3月28日,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5年4月9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4月12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5年4月16日,我局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4月21日,采购代理机构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2025年4月24日,被投诉人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相关供应商未向我局作出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1作出答复内容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更改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是笔误造成的文字性错误填写,企业名称写成了项目名称。依据:根据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项目所属行业等方面提供的内容,结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该供应商规模属于小型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1作出答复内容为:经询问,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更改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是笔误造成的文字性错误填写,企业名称写成了项目名称。依据:根据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项目所属行业等方面提供的内容,结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该供应商规模属于小型企业。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6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辽财采(2021)153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餐饮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餐饮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声明内容为:“1.(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属于(餐饮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150万元,资产总额为8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服务需求响应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承诺函等内容,相关供应商即为本项目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的承接企业。依据上述调查内容,我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中,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承接企业名称误写成了项目名称。结合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服务需求响应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承诺函等内容,相关供应商即为本项目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的承接企业。因此,前述相关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明显文字错误,不影响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以及有效性,不影响对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的认定。投诉人关于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投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质疑函,投诉事项2内容未经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5年4月28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