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4-21 09:25:2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2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03-00013二、项目名称:盘锦市兴隆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网络建设项目食堂厨房类设施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鹏利厨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机场路1001号G4431号被投诉人1: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民政局地址: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1号被投诉人2: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兴隆台分中心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15号相关供应商1:兴隆台区佰格电子商行地址:环球电子大厦东楼2楼D203室四、基本情况被投诉人1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民政局委托被投诉人2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兴隆台分中心就盘锦市兴隆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网络建设项目食堂厨房类设施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5-211103-00013,以下简称“本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3月13日,我局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1和投诉人2发布答复通知书,2025年3月17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作出答复,2025年3月19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作出答复。1.电热消毒柜相关供应商1未能提供生产厂商进行消毒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2.紫外线消毒灯相关供应商1未能提供生产厂商进行消毒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3.面案保鲜台相关供应商1未能提供生产厂商的相关证明材料。4.单大门陈列柜相关供应商1未能提供生产厂商“陈列柜”类“3C”证书。5.相关供应商1未提供所报产品品牌及型号信息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相关供应商1未提供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对应的产品尺寸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因相关供应商1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响应文件中提供无效响应,应该取消其中标资格。投诉事项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因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市兴隆台区财政局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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