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4-09 17:06:3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8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三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省卓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老爷庙镇果木树村六组0019号被投诉人1: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本级地址:临江东路19-12号B座8层被投诉人2:辽宁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高湾街华诚世纪经典二期10#-4-201相关供应商1:江西玖发专用车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节能照明产业园区江西玖发专用车有限公司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1提供虚假材料及产品谋取中标。请求核查相关供应商1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全部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可查询。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评审专家既没有发起澄清说明,也没有停止评标,是否属于重大失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是否能做为本次评审结果采纳?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附件3(一)基本评分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评审专家最终评审结果有失公平、公正,评分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投诉事项4:相关供应商1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的诚信原则,在未取得制造商真实数据的情况下,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随意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核实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可审查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确认数据。投诉事项5:相关供应商1与相关供应商2围标串标。2024年12月6日,采购人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8包号:00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2月9日,辽宁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网站项目包组信息保证金金额更正为60000元,招标文件保证金金额不变”。更正内容与投诉事项内容无关。2024年12月30日,辽宁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西玖发专用车有限公司。2025年1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1月15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月2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阅相关供应商1投标文件及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并收到回函。该检验检测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我局予以采信。因此,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未就投诉事项2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2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1的投标文件、评审档案,查看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横向比较打分等投诉人主张的评标有失公平的情形。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评分不公正,评分有横向比较嫌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我局分别向相关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相关事宜并收到回函。经核实,相关供应商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相关数据与相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不一致,存在内容不实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关供应商1中标无效。综上,投诉事项4经查证事实,投诉事项4成立。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阅相关供应1和相关供应商2的投标文件,调取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投标IP地址,调取相关供应商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以及相关供应商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未发现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不能认定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存在恶意串通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况,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经核实,本项目组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查阅评标报告,本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共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即,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向有关单位调查所需时间,共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投诉事项5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2.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1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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