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2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28 14:29:2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7号)一、项目编号:K2101042025000001二、项目名称: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中介机构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1号楼1层1-17被投诉人1:高瓴工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国际软件园A12号楼四、基本情况集项目名称: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中介机构服务征集项目编号:K2101042025000001征集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代理机构名称:高瓴工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招标代理在入围结果公告中,未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请求: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流程,请求重新招标及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首先,本项目系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该规定,本项目征集程序除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本项目的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而非二次竞价或顺序轮候,选定成交供应商后并无成交结果公告环节。综上,除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的入围结果公告程序应按照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征集文件内容,本项目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为100%,故本项目所有入围供应商均享受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该规定的目的是加强事后监督,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故在本项目中,应随入围结果公告公开入围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入围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经在资格审查环节由征集人完成审查,未在入围结果公告中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过错并不在于入围供应商,不应由入围供应商承担后果,因此,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处理决定: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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