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2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26 11:20:2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6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04-00046二、项目名称:大东区委区政府安保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德盛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高迎路8-5号402、403、404室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地址: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四、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大东区委区政府安保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104-00046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设定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投诉事项2: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中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中关于质疑答复的规定。投诉请求: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购人对上述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采购需求进行调整。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的主要答复内容为:按照贵局工作要求,中心对大东区委区政府安保服务项目投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与专家沟通,现作出如下说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评分细则设置均在合理范围,并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现象以及不合法问题。关于问题1,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履约期限”内容为:“本项目服务期为一年。第一年合同期满后,若安保服务连续性强,价格浮动小,满足甲方服务需求,甲方有权与中标供应商续签一年合同,最多续签一年。”专家论证意见为:采购文件中约定“安保服务连续性强”“价格浮动小”“满足甲方服务需求”作为采购人续签的条件,存在客观、量化程度不足的情形,在本项目履行过程中确存在理解发生争议的风险,应当调整。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1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内容成立。关于问题2,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付款方式”内容为:“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采购资金的支付时间,违反上述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2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内容成立。关于问题3,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二、人员岗位配置及要求”“2.人员要求”第(1)项内容为:“(1)保安队长(2人):男性,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高1.75米以上,身体健壮,五官端正,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五年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保安管理经验,退伍军人;负责与采购单位沟通及日常项目工作安排、管理、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保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退伍证、由业主单位出具的五年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保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证明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保安队长负责事项的描述,其主要工作内容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以及与采购单位的沟通工作,故要求其身高1.75米以上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另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五年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保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中标条件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3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内容成立。关于问题4,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二、人员岗位配置及要求”“2.人员要求”第(2)项内容为:“(2)保安副队长(1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高1.70米以上,身体健壮,五官端正,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三年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保安管理经验;负责协助队长与采购单位沟通及日常项目工作安排、管理、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保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保障工作;(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由业主单位出具的三年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保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证明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保安副队长负责事项的描述,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保安队长完成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以及与采购单位的沟通工作,故要求其身高1.70米以上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另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三年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保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中标条件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4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内容成立。关于问题5,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二、人员岗位配置及要求”“2.人员要求”第(3)项内容为:“(3)保安队员(28人):男性,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高1.70米以上,身体健壮,五官端正,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主要负责采购人指定区域内的安保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保障工作。”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保安队员负责事项的描述,其主要工作内容为指定区域内的安保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保障工作,而对于服务于政府机关的保安队员来说,不仅有体能上的要求,对于服务人员的形象,以及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均有要求,故对于保安人员要求1.70米以上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关于问题6,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四、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容为:“主要指采购人指定办公区域内的全部安保管理服务。防火、防盗、防聚众闹事、防各种破坏活动,防止任何影响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行为;保证日常办公秩序井然有序、重大活动顺利进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采购单位财产不受损失。1.提供24小时全天候安全管理和安全巡查及监控室值班服务。2.排除不安全因素,维护正常办公秩序。3.对进入院内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查验、疏导和管理。4.对进入办公楼办事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引领。5.处理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6.甲方要求的其他临时性事项,如会议保障、小件家具搬迁等。”专家论证意见为:关于“提供24小时全天候安全管理和安全巡查及监控室值班服务。”是否存在违反“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根据政府机关安保服务的服务特点,监控室均应包含消防监控室,监控室值班服务应理解为包含消防监控室值班服务,“提供24小时全天候安全管理和安全巡查及监控室值班服务。”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不存在歧义,该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处理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是否存在违反“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因为突发事件本身具备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无法事先进行列明,故“处理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项目需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甲方要求的其他临时性事项,如会议保障、小件家具搬迁等。”是否存在违反“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安保服务包含会议中的安全保障服务,故会议保障服务属于安保服务的一部分,项目需求要求提供会议保障服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安保服务中通常不包含小件家具搬迁服务,故项目需求中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小件家具搬迁服务。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6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部分内容成立。关于问题7,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五、保安人员服务标准”第8至10款内容为:“8.定期检查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现火灾隐患或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9.结合办公区域特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在接到任何部位报警后5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具体以合同为准)。10.服从甲方安排,配合甲方做好会议服务等临时性工作。”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1款内容为:“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专家论证意见为:关于采购需求中第五条第10款“服从甲方安排,配合甲方做好会议服务等临时性工作。”安保服务包含会议中的安全保障服务,故会议服务属于安保服务的一部分,项目需求要求提供会议服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关于采购需求中第五条第8款,结合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2.1款内容,消防设备的检测及隐患事故的处理的标准为“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在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并无歧义,该采购需求的表述并无不当。关于采购需求中第五条第9款,该采购需求在起算时间、抵达地点等方面的理解上并无歧义,即以接到报警时间为起算时间点,保安人员需要在5分钟内到达报警事发现场。该采购需求的表述并无不当。关于采购需求中第五条第10款,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安保服务包含会议中的安全保障服务,故会议服务属于安保服务的一部分,项目需求要求提供会议服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关于问题8,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六、费用范围”内容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含税价。1.报价费用范围: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工会经费、服装费、管理费、安保器械费、法定节假日等加班费、税金等所有费用,采购单位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报价要求:工资不得低于沈阳市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应按沈阳市最新规定的缴纳基数、缴纳比例计算;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在明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不设置价格调整机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招标文件要求“工资不得低于沈阳市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应按沈阳市最新规定的缴纳基数、缴纳比例计算;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存在变相设定最低限价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8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内容成立。关于问题9,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服务方案”第5项内容为:“5.安保演练方案。内容至少包括防盗抢等3项要点,且具备安保演练经验(附相关演练证明)。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运作流畅,针对性和可行性强,得7分;方案较科学合理,有较好针对性和可行性,得4分;方案有部分缺失,基本满足项目需要,得2分,无方案不得分。”专家论证意见为:关于安保演练经验的证明材料,因安保演练大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组织或委托其它单位组织,故证明材料的形式无法统一,不宜限制证明材料的具体材料范围和具体形式,否则反而将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故该证明材料要求不存在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演练经验作为安保演练方案的一部分,应由评标委员会综合是否具备演练经验,以及演练经验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故本项目中关于“安保演练”的评审因素不违反关于“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9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关于问题10,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服务方案”第6项内容为:“6.大型活动保障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活动保障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响应方案等。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运作流畅,针对性和可行性强,得7分;方案较科学合理,有较好针对性和可行性,得4分;方案有部分缺失,基本满足项目需要,得2分,无方案不得分。”专家论证意见为:对于大型活动保障方案“详细程度”“合理性”“可行性”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判断评价,故本项目中关于“大型活动保障方案”的评审因素不违反“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关于问题11,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服务方案”第7项内容为:“7.消防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用电安全等。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运作流畅,针对性和可行性强,得7分;方案较科学合理,有较好针对性和可行性,得4分;方案有部分缺失,基本满足项目需要,得2分,无方案不得分。”专家论证意见为:对于消防管理方案“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判断评价,故本项目中关于“消防管理方案”的评审因素不违反“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1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关于问题12,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体系认证证书”内容为:“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注:以上体系认证,均需处于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网上截图。(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PDF版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经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可填写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查询后点击企业名称,跳转页面可显示证书列表,包含企业名称、证书的认证项目/产品类别以及证书到期日期等信息。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经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可填写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查询后点击企业名称,跳转页面可显示证书列表,包含企业名称、证书的认证项目/产品类别以及证书到期日期等信息,基于一般理性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且该网站截图系与证书复印件相互印证,共同作为证明材料。故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要求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网上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并无不当。综上,投诉事项1中的问题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对该投诉事项进行答复。经查,被投诉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中未载明收到质疑函的日期。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被投诉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中未载明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违反上述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文件需实质性响应的采购需求,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经核实,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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