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履职的工作提示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24 10:05:57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履职的工作提示

市直各采购单位: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单位派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履职行为,现提示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应当相对固定,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参加外部培训。

(二)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较好地解答项目的专业技术问题;

(四)采购人代表应当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掌握项目基本情况和市场情况,明确并随时向其他评审专家解释或陈述项目的采购需求、特性、规模、质量、技术及工期等要求、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实质性要求、重大偏差及评审办法等;

(五)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中应当按照客观、公开、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六)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时,采购人代表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内向评审委员会进行客观公正的解释;

(七)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须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八)采购人代表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政策要求。

二、负面清单

(一)采购人代表不得将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

(二)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三)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四)采购人代表不得在未发布中标(成交)结果之前将评审结果透露给供应商;

(五)采购人代表不得泄露供应商投标文件情况;

(六)采购人代表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出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言行;

(七)采购人代表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八)采购人代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采购人代表不得收受评审费用;

(十)采购人代表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政策要求。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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