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20 09:39:2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321-00003二、项目名称:台安县中医院采购肺功能诊疗仪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弘宇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1-1-260号、261号被投诉人1:辽宁正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台安县筑景佳苑5号商网四、基本情况2025年1月13日,采购人台安县中医院委托代理机构辽宁正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台安县中医院采购肺功能诊疗仪项目(计划编号:JH25-210321-00003,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询价公告。2025年1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同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月17日,被投诉人在台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河南江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向我局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5年1月23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2月5日,被投诉人、采购人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2025年2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及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是按照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所有货物的技术要求,并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技术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事实依据1:本项目已于2025年1月17日完成评审,全部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说明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指向性。本项目技术参数均是按照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不存在唯一性或指定性,不存在任何技术壁垒,且市面上满足该要求的产品普遍存在。同时,投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均为范围要求,如“流量测量范围:0~≥16L/s;流量精确范围:-1%~3%或者≥±0.17L/s,取其大者;分辨率:≤0.01L/s。、CO传感器测量范围:0%-0.300%;精确范围:≤±0.3%”等,投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有可能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无法证明只有该企业的产品满足本次采购的技术要求。投诉供应商在自身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便提出投诉属于恶意投诉投诉。经查阅本项目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技术要求的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特定的供应商行为。经对投诉人投诉的询价通知书中相关参数进行论证,参考响应文件并现场网上查询及电话联系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投诉人投诉事项1“2、压差式流量传感器:2.1流量测量范围:0~≥16L/s;流量精确范围:-1%~3%或者≥±0.17L/s,取其大者;分辨率:≤0.01L/s。2.2容量测量范围:0~20L;容量精确范围:-0.3%~1.2%或者≥±0.05L,取其大者;分辨率:≤0.01L。4、弥散残气的测试采用He和CO:4.1、CO传感器测量范围:0%-0.300%;精确范围:≤±0.3%;4.2、He传感器测量范围:0-9.5%;精确范围:≤±0.4%。”参数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台安县中医院采购肺功能诊疗仪项目技术要求的参数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是按照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所有货物的技术要求,并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技术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事实依据2:本项目已于2025年1月17日完成评审,全部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说明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指向性。本项目技术参数均是按照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不存在唯一性或指定性,不存在任何技术壁垒,且市面上满足该要求的产品普遍存在。同时,投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事实依据,投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有可能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无法证明只有该企业的产品满足本次采购的技术要求。投诉供应商在自身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便提出投诉属于恶意投诉。经查阅本项目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现肺功能测试系统技术要求的参数具有指向性的行为。经对投诉人投诉的询价通知书中相关参数进行论证,参考响应文件并现场网上查询及电话联系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投诉人投诉事项2“8、可升级激发试验模块、呼出气一氧化碳模块”参数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台安县中医院采购肺功能诊疗仪项目技术要求的参数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台安县财政局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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