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20 10:20:4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321-00104二、项目名称:台安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学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浩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17-21被投诉人1:台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台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台安县繁荣北街88号被投诉人2:台安县教育局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繁荣南街25-1号(台安县教育局)四、基本情况2024年12月20日,采购人台安县教育局委托集采机构台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台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就台安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学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4-210321-00104,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2月3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5年1月10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月13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因处理质疑事项,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1月14日9:30分更正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2月18日9:30分。2025年2月8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2月11日,我局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投诉进行补正。2025年2月1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补正后的投诉。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同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2月21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5年2月2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及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台安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学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部分内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存在影响投标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3、4、5、6、7、8、9、10、12、13、14、17、18、20、21不成立;投诉事项11、15、16、19成立,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部分内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投标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项目已发布招标公告,尚未组织开评标活动,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8、9、10、12、13、14、17、18、20、21。2.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责令台安县教育局、台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台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限期改正,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台安县财政局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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