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2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18 10:01:5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2号)一、项目编号:K2101042025000001二、项目名称: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中介机构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5号23层2316室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0号被投诉人2:高瓴工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8-12号沈阳国际软件园A12号楼四、基本情况征集项目名称: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中介机构服务征集项目编号:K2101042025000001征集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代理机构名称:高瓴工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我公司按照征集文件要求,准时参加开标并准时签到,但在解密过程中,因为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以及平台指定的CA锁供应商CFCA公司,电子平台以及CA锁供应商维护不当,导致我公司及多家供应商无法解密,甚至平台无法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客服及“技术鉴定”文件均证实为技术故障,我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招标方提供电子平台的问题,非我公司问题。投诉请求:特请求延长解密时间、或者启用备份文件、或者重新招标。严格按照征集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执行。现在招标代理继续评标违反征集文件的要求,侵害我方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未严格按照征集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故电子认证服务系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用户提供,包括硬件服务(如:CA锁)及软件服务,若在提供认证服务时发生故障,不能当然地推定为属于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系统故障。本项目系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本项目征集程序除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参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故根据本项目中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提交的《技术鉴定》、《关于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投诉协助调查的回函》并结合本项目中大部分供应商均正常完成解密的事实情况,本项目中投诉人无法完成CA解密的原因并非电子评审系统故障,不属于《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中规定的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相关情形,也不属于征集文件确定的需中止征集活动的特殊情况。被投诉人2继续开展征集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征集文件相关内容。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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