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2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18 10:32:1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5号)一、项目编号:K2101042025000001二、项目名称: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中介机构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中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26号4层被投诉人1:高瓴工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8-12号沈阳国际软件园A12号楼313室四、基本情况征集项目名称: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中介机构服务征集项目编号:K2101042025000001征集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代理机构名称:高瓴工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过早点解密结束,违反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第二条第6项规定:采购活动中出现(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申请技术鉴定,平台运维服务机构将在30分钟内对问题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反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记录存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请示本级财政部门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2)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未进行技术鉴定或未报本级财政部门造成质疑投诉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开标时间为当天9:00时,开始解密时间不是9点整(可以看现场录像),暂定解密时间30分钟,9:05-9:35,现场出现多家投标单位无法解密,代理公司9:25获悉并联系网站客服,因为平台运维服务机构将在30分钟内对问题进行鉴定,最迟9:55才能出具报告(有没有提前出具鉴定结果,请财政部门核实),已经出现不正常现象,而还要按时9:05-9:35点解密结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请示本级财政部门后,分类进行处理,也请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有没有依据规定将情况上报,然后分类处理。投诉事项2:2024年1月24日网站的技术鉴定已经认定是技术故障所导致,但代理公司依据通过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与辽宁省网联综合服务平台签字的《用户服务协议》认定我公司CA锁属于自有设备,认定我公司无法解密的情况属于辽财采函〔2021〕363号第二条第5项规定:(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响应)投标,不承认是电子评审系统故障,不符合启用备份文件。我公司认为情况就属于系统故障,非我方原因导致,CA锁的办理机构是辽宁政府采购网认可的,就应具备安全性稳定性,造成我公司无法解密,经技术鉴定就是技术故障导致。投诉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关于投诉事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故电子认证服务系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用户提供,包括硬件服务(如:CA锁)及软件服务,若在提供认证服务时发生故障,不能当然地推定为属于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系统故障。本项目系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本项目征集程序除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参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故根据本项目中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提交的《技术鉴定》、《关于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投诉协助调查的回函》并结合本项目中大部分供应商均正常完成解密的事实情况,本项目中投诉人无法完成CA解密的原因并非电子评审系统故障,不属于《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中规定的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相关情形,也不属于征集文件确定的需中止征集活动的特殊情况。被投诉人未延长解密时间,继续开展征集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征集文件相关内容。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如我局在投诉事项1中所述,根据本项目中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提交的《技术鉴定》、《关于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投诉协助调查的回函》并结合本项目中大部分供应商均正常完成解密的事实情况,本项目中投诉人无法完成CA解密的原因并非电子评审系统故障,不属于《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中规定的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相关情形,也不属于征集文件确定的需中止征集活动的特殊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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