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06 14:16:0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011-00587二、项目名称:辽阳市太子河区2024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车辆等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被投诉人1:辽阳市太子河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区政务服务中心被投诉人2:辽阳市太子河区农业农村局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7A-23四、基本情况2024年12月30日,采购单位辽阳市太子河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太子河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太子河区2024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车辆)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011-00587,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月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1月17日,采购单位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月20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事项2:仅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将同类业绩严格限定为本次产品所投产品同类业绩,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和排斥性,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技术创新与市场多样性,建议放宽货物类型限制,以投标人在相关领域内的整体业绩和综合实力作为评审依据。事项3:将售后服务网点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本地化售后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事项4:本项目为专用车辆货物采购,但招标文件不合理地将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用户端相关功能截图作为评审标准,偏离了实际采购需求。建议调整评审重点至车辆本身性能、质量等核心要素,确保招标公平与项目需求匹配。事项5: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厂家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其所应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事项6:未提供采购人原有勾臂垃圾箱与勾臂车、原单位18吨车辆及12m3压缩箱的具体参数信息,采购需求不明确,导致投标人无法正确响应此项要求。2025年1月21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月23日,采购单位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5年1月24日开始,我局针对该项目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同时聘请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评审专家的论证意见,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辽阳市太子河区财政局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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