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2-27 11:58:2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5号)

(丹财投〔2025〕5 号)

一、项目编号:

JH24-210600-03523

二、项目名称:

丹东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省环保集团科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市辖区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2甲-3号

被投诉人1: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丹东市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被投诉人2: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66号1805室

四、基本情况

2024 年10 月14 日,采购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信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600-03523)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 年10 月17 日,辽宁信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4 年11 月7 日,辽宁信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和盛昌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 11 月 14 日,辽宁省环保集团科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辽宁信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4 年11 月 21日,辽宁信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辽宁省环保集团科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2024 年 12 月 3 日,辽宁省环保集团科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相关供应商作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抚顺中煤科工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防爆合格证(编号:CMExC23.0710)作为证明材料。经向抚顺中煤科工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核实,抚顺中煤科工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安徽奥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OM3500,型手持式总烃分析仪的防爆标志为:Ex db ib IIC T4 Gb,其出具的证书编号为CMExC23.0710 的防爆合格证不能证明安徽奥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OM3500 型手持式总烃分析仪的防爆等级至少达到Ex db iaⅡC T4 Gb。因此,相关供应商所投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产品无法满足投诉事项1 所涉及的技术要求,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与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不符,经查证属实。综上,投诉事项1 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体现出OM3500 型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的电池拆卸过程,视频显示OM3500 型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的电池盖上有两个螺孔,内有螺丝,需要使用螺丝刀方能完成电池拆卸。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视频资料亦显示OM3500 型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的电池盖上有两个螺孔,内有螺丝,且其提供的视频内容不能证明OM3500 型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满足“采用可拆卸电池供电,无需工具即可快速拆卸”的实质性要求。结合在案证据,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投诉事项2 所涉技术参数的实质性要求,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其投标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综上,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丹东市财政局

202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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