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2-24 16:27:4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3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3513二、项目名称:丹东市便携式VOCs红外气体摄像仪购置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和盛昌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2号1-12-7室被投诉人1:辽宁华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62号中联大酒店院内停车场相关供应商1:沈阳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22号411-002室四、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6日,采购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华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市便携式VOCs红外气体摄像仪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600-03513)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1月8日,辽宁华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8日,沈阳和盛昌科技有限公司向辽宁华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11月25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向沈阳和盛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2月16日,沈阳和盛昌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起投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对于投诉人提出开标现场报价异常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经评审委员会讨论,认为报价低于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均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并要求现场提供证明其报价合理的书面说明。所有需要提供书面说明的投标人均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材料,并经评审委员会讨论所有书面说明均能证明其报价合理。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说明》、四家供应商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的内容为:“关于丹东市便携式VOCs红外气体摄像仪购置项目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共七家,此项目控制价为964000.00元。其中进入评审的七家投标人报价分别为:辽宁省环保集团科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960000.00元,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82000.00元,沈阳汉威科技有限公司:300000.00元,沈阳和盛昌科技有限公司750000.00元,沈阳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27900.00元,浙江焜腾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0000.00元,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0014.00元。经评审委员会讨论,认为报价低于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均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因此评审现场要求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汉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焜腾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材料。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上四家投标人均提供了证明材料。其中沈阳汉威科技有限公司声明其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本可控,为了达成合作自愿让利并承诺不影响供货品质和进度;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以往供货发票,其设备与价格都与此次项目相同;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声明为了清理公司库存顾降价出售并承诺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浙江焜腾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其作为生产厂家,减少了中间流转环节,因此价格有优势,并提交了以往此类产品的销售合同。因此评审委员会认为以上四家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均有效。”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六开标及评标”“★24.投标文件的澄清”的内容为:“……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依据前述法律及上述招标文件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在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在评审现场要求该四家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该四家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前述四家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为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认定前述四家供应商投标有效。前述评审程序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主张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开展低价澄清程序,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关于投诉供应商对抽取专家专业与本项目采购品目不相符,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本项目专家抽取均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专业均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选择,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评审专家的抽取记录作为证明材料。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2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组成,共5人。”经核实,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一名采购人代表与四名评审专家五人组成。其中,四名评审专家从辽宁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一名采购人代表与四名评审专家共五人组成。其中,四名评审专家从辽宁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主张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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