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2-07 14:56:3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421-01770二、项目名称: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厨房设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2-13)被投诉人1: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址:绥中县滨河大道8号被投诉人2: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地址: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四、基本情况2024年12月20日,采购人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21-01770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25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下称“竞争性谈判文件”均指2024年12月25日更正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2025年1月3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沈阳诺泽厨具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5年1月8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月1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5年1月13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月14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未进行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的投诉答复内容为:1.投诉人提出的对本项目的质疑,在提供了没有达到起征点销售额和税务局平台下载作为证明材料。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没有提供法规的原文,因此,资格性审核不予通过。2.此项目投标供货商数量较多,被投诉人2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后,陆续联系不予通过的供应商时,投诉人主动打电话询问二次报价情况,被投诉人2一并告知了其未通过审查的经过和原因。经查阅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具体原因为:未提供依法免税相关法规要求原文。经查阅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第7项资格证明材料为:“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经查阅投诉人响应文件,投诉人关于上述资格证明材料提供了《无欠税证明》、《纳税情况说明》、《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24年07月01日至2024年09月30日)》、《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相关法规要求原文。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具体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关于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作出了细化规定,即供应商应提供规定期限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如为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两项材料,一是“相关法规要求原文”,二是“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但未提供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因投诉人的响应文件内容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资格证明材料要求,谈判小组认定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投诉人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投诉人称纳税申报表足以证明其具有依法缴税的良好记录,但纳税申报表并不是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投诉人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法规要求原文”,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认定其不通过资格审查,不存在排斥投诉人、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此外,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已自认被投诉人2告知其未通过资格审查,因此被投诉人2不存在损害投诉人知情权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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