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2-07 09:13:42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县财采【2025】001号)

一、项目编号:

JH24-211021-00171

二、项目名称:

辽阳县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设备采购项目(省奖补资金)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辽阳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

当事人2:辽阳县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马伊屯便民大厅

四、基本情况

2025年01月07日,本机关收到王森龙对辽阳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代理机构辽阳县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就辽阳县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设备采购(省奖补资金)项目(项目编号:JH24-211021-0017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举报。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如下: 举报事项一:当前招标参数设置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和指向性,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岐视待遇。 举报事项二: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举报事项三: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不合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需要提供5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类似项目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举报事项四:未明确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举报事项五:项目交货时间设置为20日不合理,期限过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举报事项六:将产品照片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要求投标人提供“计算说明”不合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与产品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要求提供专门的材料证明文件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评委 评审无依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举报事项七:采购需求设置不明确不合理,要求“国际知名公司、国际知名电器元件、国内外知名品牌”不合理,指定派恩空调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原有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参数规格不明确,影响投标人投标,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举报事项八:投标人被认定为中小企业时才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5年01月13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答复通知书及举报书副本,2025年1月22日,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辽阳县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设备采购项目举报的答复》的答复,2025年1月22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经本机关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结合专家论证,查明举报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举报事项1、2、4、7、成立;举报事项1中自卸汽车蓝牌小金刚的技术参数和平板运输车的技术参数存在不合理。举报事项2供货方案、培训方案、供货进度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货物质量承诺存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违法情况。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举报事项7中出现了“陕齿、齐星军工、派恩空调”等表述;出现了“国际知名公司、国际知名电器元件、国内外知名品牌”等表述;勾臂垃圾箱技术参数不合理。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举报事项3、5、6、8不成立,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不是资格条件,是打分项,不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举报事项5本项目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交货,并非20日,且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为常规产品,并非定制产品。举报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举报事项8招标文件第9页1.3.6款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举报人未正确理解此项要求。 经本机关研判,本项目存在招标文件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影响了采购公正。经核实本项目没有开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决定如下: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限期改正,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本机关书面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辽阳市辽阳县财政局

202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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