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沈大东财采(2025)第05号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1-23 09:34:2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沈大东财采(2025)第05号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104-01989二、项目名称:公安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北大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大地科技大厦10层1001-1006、1012-1018室被投诉人1:辽宁华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瑞公馆B4座25层四、基本情况采购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华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公安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编号:JH24-210104-01989,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4年11月21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4年11月28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2024年12月16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同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2024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5年1月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月6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未履行此次招投标的二次报价环节,我方现场提出需要进行二次报价,被采购代理机构驳回。投诉事项2:我公司不满意、不赞同辽宁省华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大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质疑函》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投诉请求:重新进行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依规办理。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的主要答复内容为:(1)本项目为公开招标,文件范本采用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根据公开招标招标流程,无二次报价环节。(2)招标文件中18.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中写出的“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在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及相关内容,现场提交电子版U盘备份文件一份。2、供应商须自行安排解密报价,报价解密时限15分钟。3、供应商二次报价限制时间为15分钟内。”只是对解密时限的要求,但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交二次报价,不涉及到二次报价解密,所以此项无实质性作用,不影响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此次采购过程、评审过程对各家供应商不存在差别或歧视性待遇。(3)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停止评标工作。在北京北大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阶段,我公司已给出合理解释说明。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18.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内容为:“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在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及相关内容,现场提交电子版U盘备份文件一份。2、供应商须自行安排解密报价,报价解密时限15分钟。3、供应商二次报价限制时间为15分钟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五投标文件的递交”中19.4款内容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六开标及评标”对本项目开标、评标的流程及方法进行了说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一段内容为:“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首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六开标及评标”部分规定了本项目开标及评标的流程,根据该部分内容可知项目中并没有二次报价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环节,且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五投标文件的递交”中19.4款也明确禁止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对投标文件做出的任何修改。虽然投标人须知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项载有“供应商二次报价限制时间为15分钟内”内容,但该时间限制需以开标流程中含有二次报价环节为前提,在招标文件对开标流程已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并不能因此得出本项目含有二次报价环节的结论。其次,二次报价制度仅适用于部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如竞争性谈判),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章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亦不允许设置二次报价环节。故被投诉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未组织二次报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未履行此次招投标的二次报价环节,我方现场提出需要进行二次报价,被采购代理机构驳回。被投诉人对质疑函的主要答复内容为:本项目为公开招标,文件范本采用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根据公开招标招标流程,无二次报价环节。招标文件中18.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中写出的“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在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及相关内容,现场提交电子版U盘备份文件一份。2、供应商须自行安排解密报价,报价解密时限15分钟。3、供应商二次报价限制时间为15分钟内。”只是对解密时限的要求,但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交二次报价,不涉及到二次报价解密,所以此项无实质性作用。综上,质疑问题不成立。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根据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关于投诉事项2的事实依据部分内容,本投诉事项系投诉人结合质疑答复内容对投诉事项1的进一步阐述。如我局先前在投诉事项1处理中的所述内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不能设置二次报价环节。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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