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第0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1-07 15:26:5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第01号

((沈大东财采(2025)第01号))

一、项目编号:

JH24-210104-01832

二、项目名称: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安市恒浩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流源排农资大市场7栋3层454号

被投诉人1: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质疑函中指出的5条招标条款内容产生了明显的不合理限定条件,或排除或使参与企业被扣分等可预见的必然情况发生,严重的影响了此次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采购人至少对以上5条参数予以删除。(一)删除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技术参数★2条,不应限定方法学原理;(二)删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条款★9条,不应限定温控方式;(三)删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条款▲13条,不应只限定为超声波清洗方式;(四)删除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参数第▲11条,具有明显排他性和独家性参数;(五)删除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参数第▲12条,具有明显排他性和独家性参数。 投诉事项2:1.要求采购人至少对以上5条参数予以删除。(一)删除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技术参数★2条,不应限定方法学原理;(二)删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条款★9条,不应限定温控方式;(三)删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条款▲13条,不应只限定为超声波清洗方式;(四)删除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参数第▲11条,具有明显排他性和独家性参数;(五)删除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参数第▲12条,具有明显排他性和独家性参数。2.请大东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我司的质疑函给与及时回复的问题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投诉人关于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的投诉内容为该产品的两项技术参数均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情形,即除单一品牌产品外,其余产品均无法满足该技术参数要求,该项事实为消极事实,故应由被投诉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市场上存在多个品牌产品满足该两项技术参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因该技术参数系评分细则中的评审因素,故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即应对前述两项技术参数是否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情形进行市场调研论证。被投诉人在收到我局的答复通知书及调查取证通知书后,回复材料中均未对市场上满足该两项技术要求的品牌产品进行举证证明,依法应 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投诉事项1关于001包组中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产品的技术参数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以交邮时间来确定提出质疑的时间,投诉人于2024年11月5日将质疑函交邮,未超出提出质疑的期间。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 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

202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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