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30 15:31:3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SXZCJC-2024042)

一、项目编号:

JH24-210106-00154

二、项目名称:

沈阳市第二十二中学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市第二十二中学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八西路14号

当事人2: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千缘财富星座A座10A19室

当事人3:沈阳福岳兴餐饮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微山湖街85号(301)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沈阳市第二十二中学(下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就沈阳市第二十二中学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106-00154 包号:001,下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2024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关于有关本项目的举报书。举报事项1是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服务管理及人员培训、智慧食堂运营方案、安全、营养配餐、服务质量及环境卫生保障、应急管理、垃圾分类方案” 6项评审因素均无明确的判断标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给人为控制预留了大量的操纵空间。举报事项2是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商务部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排斥中小企业及新注册企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举报事项1不成立,举报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本机关认为:举报事项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情形,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限期改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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