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23 16:42:52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401)

一、项目编号:

JH24-210500-03810

二、项目名称:

本溪市民兵训练基地修缮项目(采暖设备等)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溪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当事人2:沈阳市和平区华杰新炊具商场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78号

当事人3: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溪市平山区福利街丰泽隆园零号门市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举报人对2024年11月12日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本溪市民兵训练基地修缮项目(采暖设备等)(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500-03810)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内容进行举报。 举报事项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合规定不合法,这个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提供全部标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严重缺项漏项。 举报事项2,中标人投标文件核心标的电暖气根本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人的投标严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3.使用面积:21-30㎡,”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名称:电暖气(品牌:美的;规格型号:NY2212-18C 605*280*684mm),举报人在京东商城查询结果为适用面积:21-25㎡。 举报事项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享受了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标的电暖气的生产制造厂家为美的、电视的生产制造厂家为海尔,两家企业都为大型企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本不能享受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 举报请求:应认定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应暂停该项政府采购活动,并必须给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保留向上级财政部门举报和有关部门行政复议的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举报人发送的举报件。 针对举报事项1,经核实,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资格条件,中标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有大型企业制造,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因此,不需要填写具体制造商信息。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针对举报事项2,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参数证明文件,同时,还提供了苏宁零售云美的NY2212-18C的取暖器技术参数截图,能够证明型号:NY2212-18C的取暖器适用面积:21-30m2。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针对举报事项3,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本溪鹏亿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未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举报事项缺乏合理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溪市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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