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十四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23 09:24:1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十四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200-01348二、项目名称:铁岭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中心(计量所)建立智能型引伸计检定装置等9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和1项设备更换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苏州慧利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50号被投诉人1:辽宁百诚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水木华园小区南门B25-6号被投诉人2:铁岭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中心地址:金沙江路30号相关供应商1:铁岭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5委19组红旗饭店组团8幢105号相关供应商2:辽宁立美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科技园4号楼相关供应商3:吉林省睿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方广场欧亚万豪B座1326室四、基本情况针对投诉事项1:案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就弯曲试验机校准装置设置了技术指标“2.1象限仪:最大允许误差为≤±5'”,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该项指标作出响应,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4:供应商报价为自主报价,三家供应商报价接近不能说明供应商之间有串标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5:经审查铁岭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案涉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南京英特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函及证明材料发现,铁岭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将小型企业声明为微型企业的情况,但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存在给予价格扣除优惠,中、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不影响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管其是中、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都构成了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并没有通过声明不同的企业类型获得额外利益。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资料无法否定其不是中小企业。因此,上述投诉事项成立,但并不影响采购结果。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投诉内容和调查情况,投诉事项5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驳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铁岭市财政局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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