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营财采投〔2024〕2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20 15:31:25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营财采投〔2024〕22号营口金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对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营口市公安局车辆更新项目、JH24-210800-04124)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经查阅你单位的投诉书并核实,你单位曾于2024年10月14日就相同的投诉事项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营财采投﹝2024﹞17号)并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本次向我局提交的投诉书与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投诉书内容基本一致。因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营口市财政局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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