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19 14:55:5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3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300-09188二、项目名称:鞍山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防护建设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B-2号楼7层被投诉人1:鞍山市公安局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58号被投诉人2:辽宁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6号(所在层5层)相关供应商1:辽宁泓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沈新东路1号(2C60)四、基本情况被投诉人2在投诉答复中就质疑答复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质疑答复阶段相关供应商向其出具的《关于鞍山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防护建设项目说明函》、《制造商授权书》以及质疑答复函作为证明材料,未就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答复。相关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1、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奇安信品牌的制造商并非是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是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2、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系锦州市国资委与奇安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锦州市国资委占股51%,奇安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股49%)。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为非任何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锦州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为非大型企业,负责人(凌彤)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所以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符合项目要求。3、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性能及交付时间已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制造商承诺可以按时保质保量为被投诉人1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4、相关供应商所投入侵检测产品的制造商为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并非网神入侵检测产品,特此说明。5、本次招标未要求提供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证书。6、本次招标未要求授权代表必须为本公司合同制员工。相关供应商提供了一份由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书》作为其证明材料。经核实,与质疑答复阶段其向被投诉人2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一致。经查阅招标文件,本项目001包为货物采购,共采购堡垒机产品、资产测绘产品、日志审计产品、防火墙产品、漏洞扫描产品、防病毒产品、网闸产品、数据安全摆渡产品、入侵检测产品等九项货物,“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第1.3.6条款“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内容为:“是”;“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9为“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9为招标文件给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1资格审查表”第9项审查项目为“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审查标准为“1.按要求提供/按给定格式填写/按给定格式填写2.合法有效/按规定签章/按规定签章”。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全部所投产品品牌均为“奇安信”、制造商均为“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证明材料,内容为:“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鞍山市公安局的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堡垒机产品,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人,营业收入为0万元,资产总额为127.258074万元,属于微型企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20日,出资人为锦州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奇安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未变更过企业名称。奇安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出资人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未查询到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持有“奇安信”的注册商标,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多个名称带有“奇安信”字样的注册商标,范围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安全令牌(加密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2024年11月29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核实该单位是否生产相关供应商所投各“奇安信”品牌产品,品牌‘奇安信’是否为该单位的商号或注册商标。2024年12月4日,前述邮件因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拒收而退回。2024年12月6日,我局向相关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调查取证通知书》,2024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相关供应商的回函,相关供应商同时提供了《制造商授权书》、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经核实,前述《制造商授权书》与相关供应商投诉答复中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一致,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与我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结果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截图显示深圳市伯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奇安信”注册商标,范围为:灯;白炽灯;照明用发光管;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弧光灯;LED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电灯丝;电灯泡;灯泡。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根据前述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为: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避免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使用集团的商号或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本案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可以获知,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安全令牌(加密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范围内,“奇安信”是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奇安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相关供应商在向本机关提供的调查取证通知书复函中也自认,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是奇安信集团的下属企业。因此,“奇安信”不是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的商号或注册商标,其不是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本公司参加鞍山市公安局的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内容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关供应商依法中标无效。关于相关供应商主张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内容不能作为投诉证据使用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我局说明如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查询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查询,在商标查询的使用说明处写明:“本栏目为社会公众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查询,本系统的数据信息并非实时更新,有一定滞后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前述说明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的查询内容是真实的,只是该系统数据并非实时更新,有可能存在滞后性,所以公示的内容仅作参考。因此,我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以该网站查询到的内容作为参考,并基于该参考依据要求相关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在本案中,我局查询到相关信息后,向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协助调查函》,但被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拒收,向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奇安信”为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是,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奇安信”为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并且,其答复内容更进一步确定了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是奇安信集团的下属企业,不是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参照前述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采用优势证据原则,结合本案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是奇安信集团的下属企业,“奇安信”不是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的商号或注册商标,相关供应商作为投标供应商,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其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本公司参加鞍山市公安局的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在现有证据证明其声明内容存在不实的情况下,相关供应商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声明内容真实。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明“奇安信”是锦州网络安全产业有限公司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经核实,本项目001包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经查阅评标报告,本项目001包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向有关单位调查所需时间,共7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财政局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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