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9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18 14:52:2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9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400-02045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DIP改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荣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兴工北街53号(15-27)被投诉人1:辽宁鸿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申海花园山水路2-2-1四、基本情况投诉人:辽宁荣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3号(15-27)被投诉人:辽宁鸿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申海花园山水路2-2-1采购项目名称:葫芦岛市DIP改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00-02045包号:001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代理机构名称:辽宁鸿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五、处理依据及结果2024年10月29日,采购人葫芦岛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公司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鸿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葫芦岛市DIP改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00-02045,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1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2024年11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11月13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1月1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11月18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1月19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采购人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12月11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1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人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建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由临床医学、医保管理、统计分析、药学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为当地支付方式改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医疗机构更好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及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投标人需在免费服务期内提供专家团队人员支撑与配合DIP监管审核系统建设搭建,现场驻场DIP监管审核服务指导;运维服务期内供应商需至少提供2名系统工程师、3名有DIP监管审核服务经验的人员驻场服务”等要求,协助采购人完成对DIP监管审核服务系统初步筛查的可疑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内容时需结合临床规范及内容对可疑数据逐单进行审核,此要求为完成DIP监管审核服务的基本要求,而采购人单位并不具备此类专业人员,所以投标人需提供专业性人员配合采购人进行后期审核及咨询服务,以便更快的推进葫芦岛市的医保改革及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本项目在软件开发阶段包含了系统网络架构设计,在运维服务期内也将涉及到配合采购人与本地各医疗定点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及数据传输,基于网络安全方面考虑,原则上需要供应商单位具备至少一名网络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执业医师证书均为国家级考试,为国家认可的证书,不属于投诉人认为的“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中的任何一项,本项为评审打分项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所述,本评审因素的设定与国家政策要求、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人实际需求相适宜,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提及的问题均为评审因素,并非资格条件要求,被投诉人认为本评审因素适宜本项目,且有理有据。专家意见为:(1)网络工程师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工程师通过搭建和维护网络环境、保障网络安全、优化网络协议以及跨领域的知识学习和技能提升,能够为软件开发和后期部署提供有力支持。因此,要求供应商拟派实施项目组成员具备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网络工程师证书为国家统一考试颁发的证书,不属于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证书。(2)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部分,未发现项目实施成员具备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相关性。因此要求供应商拟派实施项目组成员具备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本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包含病历分析和DIP监管规则等内容,需要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人员进行数据的分析、筛选和审核。因此要求供应商拟派实施项目组成员具备执业医师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执业医师证书为国家统一考试颁发的证书,不属于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证书。(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并在履约时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即可,不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拟投入人员的社保证明。并且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评分因素。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拟派实施项目组成员具备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执业医师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拟派实施项目组成员具备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针对本项目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已就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给予了更正,但未对本项目做招标延期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答复:本项目的更正事项不包括对货物需求、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仅对评分办法进行了删减,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所以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本项目做招标延期处理。经查阅2024年10月29日的招标公告,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经查阅2024年11月13日的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现对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做如下更正:1.分项名称“自主知识产权”原评审因素为“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中的名称需与上述完全一致,但需要满足以上著作权证书专业范围要求及招标功能需求,投标人需提供系统软件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现更正为“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中的名称无需与上述完全一致,但需要满足以上著作权证书专业范围要求及招标功能需求,投标人需提供系统软件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删除分项名称“项目组织机构”中“拟派项目经理具有PMI-ACP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3.项目理解能力评价原评审因素为“项目描述准确,对实施任务、要求的理解把握准确,可实施性强的,得8-7分;项目描述以及对实施任务、要求的理解把握较为准确可实施性较强的,得6-5分;项目描述以及对实施任务、要求的理解不够详实但不影响实施的得4-2分;项目描述简略,对实施任务、要求的理解存在缺陷,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现更正为“项目描述准确,对实施任务、要求的理解把握准确,可实施性强的,得10-8分;项目描述以及对实施任务、要求的理解把握较为准确可实施性较强的,得7-5分;项目描述以及对实施任务、要求的理解不够详实但不影响实施的得4-2分;项目描述简略,对实施任务、要求的理解存在缺陷,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原此项满分为8分现更正为10分”4.项目“技术部分(55分)商务部分(15分)”更改为“技术部分(57分)商务部分(13分)”5.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3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修改了招标文件的部分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评分标准的改变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发布更正公告的时间2024年11月13日距投标截止2024年11月19日不足15日,被投诉人、采购人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上述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葫芦岛市财政局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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