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6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18 17:48:1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65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100-09500二、项目名称:无偿献血宣传广告(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成四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东平湖街29-4号(36门)被投诉人1: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26-11号,长白岛万科城9-3商务中心26层被投诉人2:沈阳中心血站(辽宁省血液中心)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朗明街88号相关供应商1:沈阳双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址:东平湖街姚家村新塔湾钢材市场C区0栋四、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0日,被投诉人2委托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无偿献血宣传广告(二)(项目编号:JH24-210100-09500005包,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0月31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2024年11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11月6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1月13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4年11月1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12月18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终止公告,终止本项目(二次)05包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经核实,本项目已发布终止公告,投诉事项涉及内容对投诉人权益已无影响。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沈阳市财政局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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