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一百五十四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17 17:11:4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一百五十四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000-30851二、项目名称:指挥中心、研判室、分控室信息化设备及配套设施购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新基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130号501室被投诉人1: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相关供应商1:沈阳腾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红椿东路2甲9号(1-26-1)四、基本情况2024年8月8日,采购人辽宁省凌源第二监狱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指挥中心、研判室、分控室信息化设备及配套设施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000-3085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8月26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2024年9月12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新基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19日,相关供应商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投诉人分项报价表中品目30桌面控制终端(含管理端)产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必然与节能证记在的产品产地不符,相当于未能提供桌面控制终端(含管理端)产地一致有效的节能证,应判定不满足招标文件总则1.3.7中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024年9月27日,被投诉人向相关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意见书编号:LNZCJC-20240047)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的核查情况为: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质疑事项进行了核查,查明事实如下:投诉人所投1/30桌面控制终端(含管理端)的产品分项报价表显示为:品牌为H3C,原产地为浙江杭州,型号为H3CDeskX5OOHG23024,制造商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产品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信息包括:品牌H3C,委托人名称、制造商名称及注册地址均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为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覆盖H3CDeskX5OOHG2302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体现的名称及三个地址为:一是委托人名称及注册地址;二是制造商名称及注册地址;三是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且证书上标注产品符合CQC31-045201-2012认证规则的要求。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31-045201-2012)-计算机节能认证规则中3.1认证单元划分:“使用相同主板和电源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品牌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一生产厂,不同制造商的相同产品(仅制造商、品牌、型号命名改变),或同一制造商涉及,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仅生产厂、型号命名改变),均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必要时,其他认证单元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同时,被投诉人工作人员与发证部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相关部门进行了联系,其回复为: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分别进行节能产品的认证。投诉人的分项报价表中该产品原产地为浙江杭州,且投诉人针对质疑函提供了书面说明表示所投产品的生产地为浙江杭州,其生产地址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节能产品节能证书》中生产厂商及生产地址为河南省郑州的不一致。综上,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产品的《节能产品节能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要求,其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质疑事项成立。2024年10月16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更正情形为:根据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意见书(编号:LNZCJC2024-0047)处理意见,质疑事项成立,原中标供应商新基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本项目包号LNZC2024-0326-1合格的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更正后的中标供应商为沈阳腾菲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10月29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1月1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11月18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1月21日,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但未对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进行答复。2024年11月22日,相关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11月25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但未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投诉事项:1-2.质疑答复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本机关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辽宁省财政厅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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