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2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13 15:28:1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1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40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生物质燃料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陕西汇顺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东区北海街7-3被投诉人1: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3-3号楼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5号相关供应商1:丹东宏阳生物质颗粒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红旗镇永兴村四、基本情况投诉人:陕西汇顺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镇教研室住宅楼东单元601号被投诉人1: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3-3号楼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5号相关供应商:丹东宏阳生物质颗粒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丹东市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采购项目名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生物质燃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40包号:001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代理机构名称: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五、处理依据及结果2024年11月5日,采购人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生物质燃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40,以下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1月11日,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丹东宏阳生物质颗粒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4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1月2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11月25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1月28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相关供应商未向我局提交进行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2024年10月15日,本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2024年11月5日,本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开标,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项目与前述在招标过程中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2024年11月5日,本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在公告“九、其他补充事宜”处写明:“5、本项目因公开招标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2家,现邀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2家供应商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经查询辽宁政府采购网,2024年10月15日,采购人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生物质燃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40)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1月5日,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结果类型为废标,废标情形: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经查询辽宁省财政监管系统,前述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2家,分别为:丹东宏阳生物质颗粒制造有限公司、通化隆旭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经查阅竞争性谈判公告,九、其他补充事宜”第5项内容为:“5、本项目因公开招标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2家,现邀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2家供应商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经查阅竞争性谈判文件,“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生物质燃料采购项目的邀请函”规定:“丹东宏阳生物质颗粒制造有限公司、通化隆旭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邀请贵公司参与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生物质燃料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预算金额:1,040,000.00元”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该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根据《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第四部分规定,货物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无需经财政部门批准,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主张相关采购程序不合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葫芦岛市财政局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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