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12 15:00:05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SXZCJC-2024026)

一、项目编号:

JH24-210106-00113

二、项目名称:

沈阳市铁西区轻工街第二小学食堂服务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市铁西区轻工街第二小学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13巷10号

当事人2:辽宁浩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体育场南街30号西楼206室

当事人3:沈阳睿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187号二层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沈阳市铁西区轻工街第二小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浩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沈阳市铁西区轻工街第二小学食堂服务管理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106-00113,下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2024年11月4日,我局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书。 反映(一)是招标文件设定多项违法违规评审因素,给人为控标预留了大量的操纵空间。具体与招标文件设置的举报事项如下: 举报事项1:价格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举报事项2: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技术评分分值未与相应评审内容对应,分值占比过大。评审专家主观评分权利过大,人为控标痕迹明显。 举报事项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排斥中小企业及新注册企业,为意向企业设定得分控标条件。 反映(二)是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种种控标因素,举报人高度怀疑该项目具有人为操纵中标结果的嫌疑。 经调查,举报书第(一)部分的举报事项1成立,举报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举报事项3不成立;举报书第(二)部分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举报事项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采购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决定: 1.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如下违法行为: (1)采用固定价格采购,将价格列为评审因素; (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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