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12 15:14:56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SXZCJC-2024027)

一、项目编号:

JH24-210106-00167

二、项目名称:

沈阳市第一八0中学食堂服务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市第一八0中学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牛心屯三路16号

当事人2: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106号

当事人3:沈阳诚真餐饮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7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沈阳市第一八0中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就沈阳市第一八0中学食堂服务管理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106-00167 包号:001,下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2024年11月4日,我局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书。 反映(一)是招标文件设定多项违法违规评审因素,给人为控标预留了大量的操纵空间。具体与招标文件设置的举报事项如下: 举报事项1: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技术评分分值未与相应评审内容对应,分值占比过大。评审专家主观评分权利过大,人为控标痕迹明显。举报事项2: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排斥中小企业及新注册企业,为意向企业设定得分控标条件。举报事项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要求投标企业在中标前购买需要中标后才能履行责任的保险产品,变相增加投标企业负担。有意为意向企业设定得分控标条件。反映(二)是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种种控标因素,举报人高度怀疑该项目具有人为操纵中标结果的嫌疑。经调查,举报书第(一)部分的举报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举报事项2不成立,举报事项3成立;举报书第(二)部分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举报事项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情形,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如下违法行为: (1)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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