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9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1-26 16:37:0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9号)一、项目编号:JH23-211103-00078二、项目名称:英语听说实训室、书法教室设备、劳技室(厨艺室)设备、云课堂、教室LED灯光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盘锦恒沣瑞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开发区被投诉人1: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兴隆台区迎宾路4号被投诉人2: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兴隆台分中心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15号相关供应商1:鞍山新蕊星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启明街3-9号四、基本情况我局依法受理关于英语听说实训室、书法教室设备、劳技室(厨艺室)设备、云课堂、教室LED灯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按照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取证,采购人、代理机构向我局作出答复并提交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质疑答复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关于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法律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对我司质疑进行答复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1日16:30发出质疑函,被投诉人2于2023年12月12日13:04在系统平台上接收到质疑函,并于2023年12月21日10:08在系统平台对质疑函进行了回复,没有超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7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二)关于质疑答复文件并未加盖采购人公章的问题被投诉人2上传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确实没有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章问题属于瑕疵,不影响投诉人的实体权利。(三)关于质疑答复内容并未按照投诉人提出质疑内容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说明的问题被投诉人2回复投诉人《政府采购质疑函》比较笼统,未按照投诉人提出质疑内容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说明,于2024年11月6日重新进行了答复。被投诉人2对盘锦恒沣瑞通实业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1至2质疑事项予以支持,3至7质疑事项不予以支持,予以支持的事项涉及技术参数问题,影响中标结果。(四)关于剩余4家供应商响应文件的问题我局向被投诉人1调取了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标准立式机箱<15L,剩余4家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中标准立式机箱均为15L,全部出现负偏离,没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合格供应商数量为0,不符合法定数量,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通过被投诉人2的重新调查,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出现负偏离,经认定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对剩余4家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查阅,全部出现负偏离,没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合格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兴隆台区财政局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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