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2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04 09:14:4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2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8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富世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1号1316被投诉人1: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本级地址:临江东路19-12号B座8层被投诉人2:辽宁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高湾街华诚世纪经典二期10#-4-201相关供应商1:辽宁省卓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老爷庙镇果木树村六组0019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附件3(一)基本评分标准服务承诺,评委最终评审结果有失公正。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附件3(一)基本评分标准进度保证措施方案,评委最终评审结果有失公正。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附件3(一)基本评分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评委最终评审结果有失公正。投诉事项4:本次项目评审委员共5位,但质疑答复附件中只有4位评审委员签字。投诉事项5:本项目评审委员对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存在客观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倾向性评分的情形。投诉人主张评标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2024年9月6日,采购人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本级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8包号:00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9月18日,辽宁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4年9月18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4年10月14日,辽宁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是辽宁省卓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10月14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0月2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11月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1月7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11月7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就质疑答复情况进行了说明,未对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进行答复。2024年11月7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因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均系针对评审评分情况提出,故我局决定合并处理。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发现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就上述“服务承诺”、“进度保证措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三项评审因素评审时,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依据前述规定,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可以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经查阅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的内容包括“……事实依据:我公司工作人员遵照评分明细表向贵公司口述告知,贵公司投标的评分明细……”,即,投诉人的评分明细属于质疑答复内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系基于其评分明细提出,即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依据前述规定,属于有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调查,本项目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前述法规规定,在评审时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质疑答复附件的签字情况,既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也未导致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相关评审意见依法无效。因此,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并且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成立,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4。2.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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