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2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04 10:08:1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1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1335二、项目名称: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金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被投诉人1: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地址:丹东市振安区金汤东路6号被投诉人2: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省厨玛特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沿江开发区D区29号楼207室四、基本情况2024年9月20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委托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JH24-210600-01335)。2024年10月25日辽宁金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向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11月1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答复质疑;2024年11月8日辽宁金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向丹东市财政局提起投诉;2024年12月4日丹东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正式受理辽宁金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经调查被投诉人答复和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风柜控制箱即为开关控制盒子,且被控制设备具备过电保护装置的外壳。根据投诉人举证的CCC目录标准,不在投诉人举证材料目录标准0206号范围之内,属于该标准的例外情形。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经查中标文件、被投诉人投诉答复意见。本投诉事项中的中标产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是兼带边框加热丝的总功率,经查阅招标文件,其中并未标注是否为核心部件的功率。因此,不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经调查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投诉答复,通过证据证明,佛山市三博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系为紫外线消毒灯的生产商,在投诉回复中,被投诉人明确提供了该公司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备案日期2022年12月7日。该紫外线消毒灯符合《消毒管理办法》(卫计委18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不属实。投诉事项4:经查阅采购文件,并未要求提供布菲炉工业生产许可证。布菲炉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中国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不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询范围内。因此,不构成虚假投标。投诉事项4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5:经调查被投诉人复函,国家标准GB17988-2008中明确规定,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并存设备中,紫外线消毒只能作为消毒辅助,而投诉书举证的佛山市顺德区晨那电器有限公司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可证明中标产品制造商具备臭氧消毒生产资质。投诉事项5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6:经调查中国信用网对灭蚊灯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冠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未标注是否是因灭蚊灯质量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因此,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7:经调查被投诉人投诉答复举证资料,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第300页,其提供的热水器具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产品体积参数,构成实质性响应。不存在虚假投标行为。投诉人投诉事实不属实,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8:经调查质疑函和质疑答复,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没有在质疑事项中提出,质疑答复并未涉及此事项,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扩大投诉事项范围。本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1-8均不成立。六、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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