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02 12:51:19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401)

一、项目编号:

JH24-211421-00358

二、项目名称:

绥中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购买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当事人2: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县滨河大道8号

当事人3:绥中县北方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圣帝雅阁商业6#1层1门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就绥中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4-211421-00358,下称“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2024年8月9日,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单一来源公示,拟定供应商为绥中县北方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就本项目提出的举报。举报事项包括:绥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所谓“单一来源”供应商-绥中县北方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服务中心使用土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在关注严查整改结果。该地块位于城郊乡西关村、马家村,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土地物流仓储用地《用地使用合同》编号为:2015-8-2和2015-8-1的约定使用用途进行建设绥中县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2022年,绥中县交警大队领导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履行任何规划许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没有新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证明项目,不可能在省公安厅通过备案验收,使用正在整改中的非法土地考试场套取财政资金。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2024年9月27 日,我局向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对举报事项作出答复。2024年10月30日,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我局作出答复,关于上述举报事项,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答复称:关于考试场的土地问题,应由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 2024年9月27 日,我局向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发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协助调查函》,请其对上述举报事项作出认定。 2024年10月22日,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向我局作出回复称:经核实发现该考场始建于规划调整之前且调整后未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此确实存在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绥中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12日将相关情况移交给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经绥中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本项目拟定的唯一供应商使用的考试场地存在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违法情形,该考试场地不符合采购需求,影响采购公正。 综上,举报事项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举报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责令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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