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28 14:17:3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1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300-10610二、项目名称:鞍山市肿瘤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江西忠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东路14-2号被投诉人1:辽宁中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37号被投诉人2:鞍山市肿瘤医院地址:鞍山市立山区莘华路339号四、基本情况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关于投诉事项第1、2部分的答复:本项目于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22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包含技术参数、评分细则。经调查,能满足采购文件中标注★技术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佳能、飞利浦、GE及迈瑞四个品牌。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不存在投诉事项第1、2部分情形。投诉事项第1、2部分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第3部分的答复:货物需求论证不属于必须公开事项,投诉事项第3部分不成立。专家意见为:2024年10月22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修改了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招标文件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招标文件损害供应商权益是供应商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已经被修改或删除的原招标文件内容已不存在,不再影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专家不再就原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论证,仅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内容结合投诉人的投诉理由进行论证。具体意见为:(1)经查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用★标注的指标共有4项,具体内容为:“……★2.1.1≥23英寸显示屏,具备万向关节臂设计,可实现上下左右前后任意方位调节,可前后折叠……★2.4.2造影成像技术:支持凸阵、线阵、相控阵、腔内容积探头等并能够用不同颜色标记造影剂到达时间……★3.2.2工作频率范围可在1-24MHz之间选择……★3.3.1.2心脏二维探头(1把):扫描角度≥120°”,相关技术指标均为采购人实际使用中需要使用到的功能性指标,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相关指标均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产品的通用指标,市场上有3家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不存在指向性。投诉人主张只有一家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满足全部★指标,但是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不成立。(2)经查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未用★标注的指标分为了两类,其中有25项用▲标注,其余指标不带有任何符号标注。修改后的相关技术指标均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产品的通用指标,市场上有3家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不存在指向性。投诉人主张只有一家制造商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全部非★指标,但是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经查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参数”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修改为:“对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分: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1、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得基础分50分;正偏离不予加分。2、▲号标注的技术指标为一般指标,允许负偏离,每有一项负偏离减2分,最多减至0分……”。在前述评分标准中,25项▲号标注的技术指标每项2分,共50分,做到了分值设置和量化指标相对应。但是,“所投产品技术指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含义中也包含不带有任何符号标注的技术指标,而此类技术指标是否允许负偏离,负偏离的结果并未阐明,存在评分标准不明确的情况,构成分值设置和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开标之前,被投诉人1或被投诉人2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这是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的权利。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1修改招标文件工作流程不合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部分成立。(3)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需要公开专家货物需求论证会议,投诉事项第三部分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第三部分内容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部分内容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财政局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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