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0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22 16:13:5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0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113-00124二、项目名称:沈阳市新兴初级中学智慧校园建设(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恒通文达电子经营部地址:华强广场C座1楼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被投诉人2:沈阳市新兴初级中学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青州路10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天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三北街5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货物需求录播主机,被投诉人2回复中提到奥威亚品牌满足该参数,根据投诉人调查发现该品牌并不满足该参数,证明资料可在附件中查看,因此被投诉人2所说曾对市场上主流录播品牌做过询证,均满足参数要求是不严谨不负责任的,其次,被投诉人2并未拿出证明资料,仅用文字说明,违反法律法规。投诉事项2:视频输入:要求RJ45≥2路,HDMI≥1路;要求RJ45支持POE供电;(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诉事项3:音频接口:Micin≥2路;Linein≥1路;Lineout≥1路;麦克风接口支持48V幻象供电;具备噪音抑制、回声消除、自动增益控制功能;(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诉事项4:内置独立回声处理模块,无需借助外置音频处理器处理回声;(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3、4是货物的需求,是产品的功能参数,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为什么不可以用软件界面截图,而只能是检测报告,技术性的软件界面截图就可以,为什么要区别对待,是否为了某一品牌做出的倾向,请做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解释,投诉人保留向上级纪委部门依法举报的权利。投诉事项5:货物需求1录播主机一、录播主机12。系统具备前向纠错、SVC编码、丢包重传等功能,支持冗余数据(FEC)和重传策略(ARQ)的动态平衡;保证丢包率30%的网络环境下,视频清晰,语音连贯。事实依据:质疑答复不合理,1、被投诉人提到“参数要求是在某种网络情况下,保障视频的清晰、语言的连贯,而并非是要求30%的丢包率问题”被投诉人2又为何仅设置30%的固定值?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其次,被投诉人2并未举例出三家品牌的有效证明资料。投诉事项6:货物需求7数字话筒3。无线麦克风采用2.4G无线传输协议,防止串频。事实依据:质疑答复不合理,被投诉人回复中提到卡其品牌满足该参数,根据投诉人调查发现该品牌并不满足该参数,证明资料可在附件中查看,因此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是不严谨不负责任的,其次,被投诉人2并未拿出证明资料,仅用文字说明,违反法律法规。请做出合理的解释。投诉事项7:货物需求11智能中控机柜。柜内置十重安全保护即设为固定值,其次,柜体材质仅限为冷轧钢,以上参数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否为了某一品牌做出的倾向,请做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解释,投诉人保留向上级纪委部门依法举报的权利。投诉事项8:货物需求12智能终端11、扬声器:四扬声器,杜比全景音效;12、接口:Type-C2.0、Micro-SD;13、摄像头:前置500万像素定焦,后置800万像素+闪光灯。事实依据:质疑答复不合理,未正面答复请将扬声器、摄像头像素设为固定值,请被投诉人认真阅读质疑文件。此参数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否为了某一品牌做出的倾向,请做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解释,投诉人保留向上级纪委部门依法举报的权利。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1的投诉答复内容为:不成立。首先,对于投诉人的证据,没有任何奥威亚品牌的公司盖章,且只是一个word文档的参数,没有体现任何品牌及对应的型号,被投诉人2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另外对于一个品牌,通常都有多个系列及每个系列多个型号的产品,还请投诉人做好调研。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均未要求被投诉人2在质疑环节就给出证据,而是明确说明谁质疑谁举证。但投诉人在本条质疑函中,并未给出任何证据,已经违反了《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九条“质疑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相关证据材料等。”第十条“证明材料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胁、引诱、欺骗、盗窃、贿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等非法的方式方法。”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针对本项目在质疑中,质疑并未提及投诉函中说明的“投诉人并未拿出证明资料,仅用文字说明,违反法律法规”。专家意见:经核实,投诉人在2024年9月5日曾就同一采购项目提起投诉(以下简称第一次投诉),第一次投诉的投诉事项2与本投诉事项相同,经专家论证后,投诉事项2不成立。本次投诉中,被投诉人2提供了北京昊翔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沈阳市新兴初级中学询证函》、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沈阳市新兴初级中学询证函》、瑞胜科信息(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沈阳市新兴初级中学询证函》、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沈阳市新兴初级中学询证函》等书面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四家供应商满足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不存在只有某一个特定品牌产品满足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3、4、5、6。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2、3、4、5、6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7。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7的投诉答复内容为:不成立。机柜多重安全保护属于常规参数,不存在设置为固定值;材质为冷轧钢,不存在设置为固定值,冷轧钢为市面上机柜常见材质。专家意见:十重安全保护是对防护效果的描述,不属于设为固定值的情形,被投诉人2依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的定制需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本项目的采购目的。被投诉人2提供了英创思、瑞凯、鑫昌顺等产品的截图证明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文件要求。柜体材质为冷轧钢也是市场上机柜产品采用的常规材质,被投诉人2提供了:富可视、瑞凯、鑫昌顺等产品的截图证明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7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8的投诉答复内容为:不成立。教学过程中扬声器声音清晰度直接关系到观看教学视频时的教学质量,对扬声器有要求并无不妥,四个扬声器的为了保证教学声音清晰度的最低要求,四扬声器是最低要求,也就说≥此参数都可以进行投标,4扬声器在平板电脑中是极其常规的配置,并无任何品牌倾向,请认真做好产品的市场调研。同理摄像头:前置500万像素定焦,后置800万像素+闪光灯的要求也是对教学如拍题上传,在线教学视频照片清晰度的最低要求,≥此参数都可以进行投标,此参数也很常规,对于平板电脑来说前置800万后置1300万甚至更高的配置也比比皆是。投诉人对常规参数多次提出不合理甚至盲目的质疑,这是相当不专业且无理取闹的行为,建议认真地对该产品参数情况进行市场调研,而非无端指摘。专家意见:(1)被投诉人2依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的定制需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本项目的采购目的。(2)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市场上多家供应商的产品可以满足询价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只有某一个特定产品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8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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